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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法院准予离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起诉离婚的法定程序,如果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不能再起诉;调解也可以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具体来说哪些情况下法院准予离婚?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法院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二、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除了第一部分列明的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况外,还包括“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部分就“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介绍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很多,但是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的,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所以离婚时不妨请专业的离婚律师帮忙,代理自身参与离婚诉讼,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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