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将承担什么责任?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将承担什么责任? 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问题
一、债权问题 :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2)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二、债务问题:
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1、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2、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3、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关于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将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就为您总结至此,关于债权问题,对内对外之分,这种股权转让对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对外又分为外部债务人与非外部债务人。关于债务问题,则要结合合同内容来判定,并由目标公司告知债权人,但目标公司不用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一、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什么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


·最高法对公司法中股东退股规定如何?
      最高法对公司法中股东退股规定如何?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公司法就是为了公司企业而订立的,我国有两种传统的公司类型,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都要求设立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遵守的内容。那么最高法对公司法中股东退股规...


·新公司法不用实缴,是否所有公司都免除实缴了?
      新公司法不用实缴,是否所有公司都免除实缴了? 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大大降低。新公司法不用实缴,这不仅是各公司股东的肩头压力大大减小,也调动了年轻人创业的热情,极有效地激发了我国市场的活力。但认真阅读文件会发现,并非所有企业都不再需要实缴,那么这些例外的企业有哪些呢? ...


·虚开增值税票罪对企业罚金标准是多少?
      虚开增值税票罪对企业罚金标准是多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在我国,根据公司的类型以及人数的会有不同的公司,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章程中,对于公司法人进行变更是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及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人变更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由于变更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手续材料也是不相同的,我们针对...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目前股权投资是大型企业和集团的主要投资方式,随着企业并购和重组方式不断的出现,企业股权转让也变得异常活跃,股权转让的方式和方法也将层出不穷,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所得税风险也有所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依据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逐一讨论相关的问题。一、什...


·注册资本不变公司吸收新股东入股账务如何处理
      注册资本不变公司吸收新股东入股账务如何处理 一、注册资本不变公司吸收新股东入股账务如何处理 一般处理方法是:新老股东自己内部签一份入股协议,约定好股份比例和分红比例。而对外,新股东投入的钱只是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资金打哪个账户都行,直接接受现金也行。 ...


·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侵害公司名誉权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满足以下条件侵害公司名誉权案件会被立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公司并购流程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并购涉及的很多经济、法律方面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操作过程。根据...


·认缴制公司怎么缴纳注册资本
      认缴制公司怎么缴纳注册资本 一、认缴制公司怎么缴纳注册资本?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