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该如何处理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经交通事故各方申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那么,具体来说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该如何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那怎么制定交通事故调解书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怎么调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4、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的具体步骤: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5、制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6、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调解终结。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二、怎么制定交通事故调解书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3、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所以进行交通事故调解最好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一旦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最好要信守承诺,好好执行,否则可能会有后续的麻烦。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爱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很多人只知道,车祸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可以要求赔偿。但不知道的是,交通事故对受害者的精神也会造成伤害,而这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


·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
      高空坠物的危害我们都知道,但是还有很多人对高空坠物所带来的危害并不在意,以为自己不会遇到,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高空坠物是很经常能发生的,如果是比较幸运,高空坠物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后果,关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民法典》(自...


·交通事故对方没有保险
      交通事故对方没有保险,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即对方无保险其赔偿费用由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


·汽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汽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


·一般酒后驾车怎么处理?
      一般酒后驾车怎么处理?酒后驾车应如何处罚酒后驾车的行为严格来说是需要进行区分的,其中就包括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两种情况。而现实中说酒后驾车多数都是指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此时已经构成了交通违章行为,因此需要对驾驶者做出相应的处理。那一般酒后驾车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租房的时候也是会涉及到房屋交验问题的,毕竟此时承租人是交纳了
      租房的时候也是会涉及到房屋交验问题的,毕竟此时承租人是交纳了押金的,因此一定要验清楚,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过话说回来,在租房交验过程中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有哪些要注意呢?本文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租房交验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1、内部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 ...


·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不管是购买怎样的房屋,交付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现实中卖方在实际交房房屋的时候,也有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交付条件应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必...


·一、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以回去进行吗?
      一、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以回去进行吗?可以回去进行赔偿,如果车主只是遭遇一起单方事故,且受损面并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车主可以从当地交警部门索取事故证明书,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与理赔人员协商回去定损修理的事宜。但车主务必要拍摄事故现场的车损照片,并在第一时间报案,这些都是保...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治疗医药费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由谁来垫付,由于伤患病情不能耽误,所以大多时候还是要自己先行垫付,等确定了事故责任,再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在自己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交警协商,由保险公司先垫付。当交通部门对事故进行鉴定,确定...


·盗窃车内物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一、交通事故面部损伤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面部损伤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交通事故面部损伤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