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全国各地的五险一金比例是固定的,但具体缴纳细节还要看当地的社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全国各地的五险一金比例是固定的,但具体缴纳细节还要看当地的社保局具体的规定,所以劳动者想要计算自己应该缴纳的五险一金具体是多少,还是要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情况计算,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银川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法律已规定用工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就是说,缴纳“五险一金”不以劳动者或用工单位的意愿为准。用工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同意不缴纳“五险一金”为由不为该劳动者缴纳保险金。

一、银川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6、住房公积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各自5%到15%的标准缴纳的。

二、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之社保

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予以明确,银川市缴费基数参照自治区标准。

其中,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高于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对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在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100%之间自主选择。选择50%的年缴费4896元;选择60%的年缴费5875元;选择70%的年缴费6854元;选择80%的年缴费7834元;选择90%的年缴费8813元;选择100%的年缴费9792元。

三、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之住房公积金

银川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960元,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区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规定。经计算,2013年度我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2997元(个人和单位合计)。超过部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厅和省统计局日前共同公布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44109元,该统计数据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随之变化,下限提高至2205.45元,上限提高至11027.25元。

这也意味着其后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养老待遇也将相应提高,其中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每月最低需缴养老保险176.44元,每月比以前应多缴22.68元。

四、养老险缴费基数调整

下限2205.45元 上限11027.25元

省人社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2013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文件精神确定的。据悉, 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44109元,较2012年度的38440元增长了5669元。随着此数据的公布,甘肃省省2015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有了变化。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60%~300%区间内,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据此,2015年度全省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44109÷12)×60%=2205.45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4109÷12)×300%=11027.25元。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所以如果在银川工作的劳动者,想要计算自己的五险一金应该缴纳的费用,需要参考的不仅是银川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还有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而且为了避免薪酬较低的劳动者所缴的费用比例较大,不同工资水平的劳动者的五险一金计算依据是不同的。


·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一、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


·如何确定合同起诉地,合同纠纷管辖地在哪里
      如何确定合同起诉地,合同纠纷管辖地在哪里 在产生了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此时需要当事人向确定合同起诉地,对于很多人来讲是比较复杂的,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做详细分析。 如何确定合同起诉地 一、当事人想...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费用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费用标准是什么?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费用标准是: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土地登记费13元;土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土地登记费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土地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涪陵马鞍征地补偿新标淮是怎样的?
      涪陵马鞍征地补偿新标淮是怎样的?征地补偿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心。对于被征收人员来说,土地被国家征收,势必会对自己的居住或者因土地获得的收益造成影响,只有获得合理的补偿,才能对这些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了解一下涪陵马鞍征地补偿新标淮,通过该补偿标准更好地...


·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一、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2113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我们将广东省海珠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只有一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海幢街道、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


·划拨土地房产证继承要什么条件?
      划拨土地房产证继承要什么条件?划拨土地一般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必须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


·产地标记可以转让吗?
      产地标记可以转让吗? 产地标记是用来表明某种产品产地的标志。产地标记权则是用来保护产地标记而存在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产地标记的转让涉及到产地标记的使用权问题。所以要想知道产地标记可以转让吗的答案,就必须先弄清楚产地标记的使用权问题。同时在说到产地标记时很多人还会想...


·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


·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农业户口有什么区别?
      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土地是生活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建设新农村成为了发展的重要道路,这意味着许多土地将被征收。农民群众在建设发展上作出了牺牲,被征收的土地政府也给与了农民群众相应的补偿,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已经是众所周知并且得到肯定的举措。最近有网友问到合肥非农户口征地补偿与农...


·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如何解决
      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如何解决 我们经常在新闻、报纸上看到有的地方强拆房屋、强行征地等报道,那么如果你家中的土地被强行征用了,却没有给你一个合理的补偿,您知道该怎么办吗?详情请看我们下文介绍。 一、被强行征地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