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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辆暂扣时限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所以,李先生在车辆被扣20日左右应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返还车辆,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应该告知李先生,并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一是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是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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