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二、仲裁委员会对组成人员的要求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平时仲裁委员会没有什么工作的,只有发生仲裁争议的时候才进行仲裁裁决的。费用的负担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
三、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谁组成这个问题都有了自己的答案了。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一些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或者工会的人员组成,它的人数尖为单数,设立1个主任,仲裁委员会也有任期的规定,每届任期是三年,三年之后,需要更换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员。



·众所周知,员工在进入单位之后,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合
      众所周知,员工在进入单位之后,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确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确定标准。 一、...


·最新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虽然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对于受伤劳动者来讲肯定是希望最终认定构成工伤,但并不是只要提出认定申请,就一定会认定构成工伤的。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下文中我们为您带来最新工伤认定条件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最新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


·社保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由于一些原因导致自己的人身受到了伤害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相应的工伤保险的,但是如果想要申请工伤保险的话,是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相应的工伤认定的,但是进行工伤认定的话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那么社保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政策规定的工伤认定时间 1、...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


·一、工伤劳动合同到期还能获得赔偿吗?
      一、工伤劳动合同到期还能获得赔偿吗? 工伤劳动合同到期还能获得赔偿的。只要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共是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并且还可以获得相应期限的修养期进行修养,即使在修养期期间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 二、...


·劳动争议仲裁去哪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去哪申请?怎么申请? 一、劳动争议仲裁去哪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犯罪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期限限制?
      一、犯罪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期限限制?犯罪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期限上面的限制和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确定判决结果当日依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单位私自克扣工资怎么告?
      单位私自克扣工资怎么告?工资按月发放,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热线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


·右踝扭伤韧带损伤工伤鉴定等级是几级?
      右踝扭伤韧带损伤工伤鉴定等级是几级?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


·试用期有工资吗?
      试用期有工资吗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不论其是不是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获得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 二、试用期的工资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什么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