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单方责任处理,这里面的单方包括单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交通事故单方责任处理,这里面的单方包括单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和行人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单方所负的责任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由此涉及具体的相关认定依据和规定又是哪些?通过阅读下面文章,我们会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一、单方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责任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应当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

二、行人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全部免除其责任,故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责令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改前后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侵权规则原则并无变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均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法律冲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两部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构成了一个法律的隐形漏洞。从漏洞补充方法上看,首先比较两个法律的效力位阶,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属于行政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效力。行人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单方责任处理中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是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如行人,是采取较为宽容的措施。因为对比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弱势一方,法律是以保护弱势一方为主,体现公平的精神。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您为了在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一个保障,大多数人都会买一份车险。不过有时候会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况,因为各种原因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这时候保险公司是否还应该赔偿呢?以下是我们带来的相关解答。 一、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只要不构成逃逸...


·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是每一位车主都应该买的,毕竟这是买的一份保障,而且交强险的保险费也不贵,每一位车主都能承受。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 1、机动车在道路交...


·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必须交税吗
      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必须交税吗1、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都必须要进行报税,没有经营和盈利的企业,可以申请零报税。但是缴税并不是必须的,零报税就等于不需要交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免缴增值税,其他的增值税附征的税种也可免除,但“所得税”是无法免除的,公司需交“企业所得...


·起诉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1)提交孩子年龄方面的证据
      起诉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1)提交孩子年龄方面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如果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不一致的话,以户籍证明为准。之所以需要提交孩子年龄方面的证据,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即不满两周岁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在此期间由于孩子...


·债权债务车能要吗?
      现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了,车已经是生活中很平常的出行工具,那有这么一个问题:有着债权债务的车特别的便宜,这种车能不能买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小编还是去做了一些功课,最后得到的答案是:有着债权债务的车一般都很便宜,买是可以买的,但是毕竟车上有着抵押,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购买该...


·交通事故诉讼费和律师费怎么收费的
      在产生纠纷后,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也是处理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说到向法院起诉,则就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那么关于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是多少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和律师费怎么收费的 (一)诉讼费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


·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情况等原因,造就了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临时工。众所周知,社保是我们每个人的保障,企业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那么临时工会购买吗?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临时工是否要交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


·机动车的交强险在哪里办理
      机动车的交强险在哪里办理平常在给车辆购买商业保险时可以一起购买交强险。在购买新车时可以在4S店购买;在车险到期后用户也可以在网上购买;这个保险是必须要购买的,车辆不购买这个保险是不能上路的,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交强险在购买时按照座位数收取费用,家庭自用车6座以下每年950元,6座...


·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一、乘坐公交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开车撞死人的是否需要坐牢
      开车撞死人的是否需要坐牢机动车在高速运转的过程中,要是不小心出了事故,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很严重的。轻则造成财产损害,重则就有可能直接导致人员的死亡。而在开车撞死人的情况下,肇事者是否需要坐牢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交通事故右脚拇指骨折算什么伤?
      一、交通事故右脚拇指骨折算什么伤? 有可能构成轻伤,但必须要有司法鉴定的结论。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 根据公安部《道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