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1)总论部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①序言;
②索赔事项概述;
③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天数或索赔款额;
④报告书编写及审核人员。
(2)合同引证部分。索赔报告关键部分之一,是索赔成立的基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概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
②发出索赔通知书的时间;
③引证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
④指明所附的证据资料。
(3)索赔额计算部分。索赔报告书的主要部分,也是经济索赔报告的第3部分。索赔款计算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投资利息、税收、利润等等。每一项费用开支,应附以相应的证据或单据。并通过详细的论证和计算,使业主和工程师对索赔款的合理性有充分的有了解,这对索赔要求的迅速解决十分重要。
(4)工期延长论证部分。工期索赔报告的第3部分。在索赔报告中论证工期的方法,主要有:
①横道图表法
②关键路线法
③进度评估法等等。
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该对工期延长、实际工期、理论工期等进行详细的论述,说明自己要求工期延长(天数)的根据。
(5)证据部分。通常以索赔报告书附件的形式出现,它包括了该索赔事项所涉及的一切有关证据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甚广,可能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气象等许多方面的资料。对于重大的索赔事项,承包商还应提供直观记录资料,如录相、摄影等。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关于工程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我们知道,在工程索赔报告中,承包商应清晰合理地提出索赔的依据,并就自己的损失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提交与此有关的证据资料。


·经济仲裁不适用劳动争议吗
      经济仲裁不适用劳动争议吗?经济仲裁不适用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时,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是指: (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二)援引法条错误的; (三)违反法律关于苏激励的规定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依据《劳动仲裁...


·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间有多长?
      拖欠工程款起诉时间有多长? 一、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 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起诉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试用期是否可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试用期是否可以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一、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涵盖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涵盖哪些内容?在建筑工程中, 很多人很容易混淆质量验收与质量考核,其实两者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位是检验批。 如果是各单位自行组织的考核,基本单位就没有统一规定了,要想工程有条不絮的进行,分清工程上一些固有名词还是必不可少的。 一、施工过程中...


·旷工三天扣九天的工资合法吗?
      旷工三天扣九天工资不合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 用...


·不认定工伤死亡二审就是终止吗多?
      不认定工伤死亡二审就是终止吗多?不认定工伤死亡二审不是终止,因为在此种情况之下认定工伤的话,他会涉及到后续的赔偿费用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
      我国现如今是一个工业生产大国,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说劳动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可能因为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致使员工遭遇到各种各样的伤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伤。员工工伤以后,肯定会进行工伤伤残鉴定。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 ...


·装修工打短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装修工打短工受伤算不算工伤?装修工打短工受伤一般不算是工伤,因为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短期工和装修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


·工伤认定的举证的期限是多久?
      如果发生工伤的,公司或者员工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认定结束之后可以的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需要进行申请,并且有申请的时间限制,具体的认定程序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的举证的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期限 公司或员工向社保部门申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