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襄阳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襄阳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标准的,每户按5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住宅)
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条件的,应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下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
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参考标准(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过渡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本参考标准施行过程中,全省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按《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搬迁奖励办法
(一)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征收有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超过部分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其超过部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奖励。
(二)征收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个土地级别,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土地级别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积极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实行搬迁时限奖励。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确定签约搬迁奖励期限,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应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七、未登记房屋和改变用途房屋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认定的结果依法进行房地产评估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城市主次干道临街一楼“住改非”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40%增加补偿;
二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0%—30%增加补偿;
三级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20%增加补偿;
四级及以下区段: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
次干道补偿在补偿标准浮动范围内按下限补偿。
2、其他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10%增加补偿。
同一街道两边的“住改非”经营性用房,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但区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标准予以补偿。
对经营年限长、纳税数额高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上浮动;对经营年限短、纳税数额低的,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增加补偿的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32号)执行;若区段等级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等级执行。
八、各县(市)和襄州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可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补偿标准。
附:
备注:
1、本参考标准所列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筑规范要求需建设,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不能予以确权登记的部分。其层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评估给予补偿;
2、本参考标准未列入的附属设施项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项目标准给予补偿;
3、本参考标准所列树木仅指被征收房屋房前屋后所种植的树木。“胸径”即干径,指苗木主干离地面1.3m处的直径,不足1.3m按离地面0.6m处的直径;
4、本文件所称“市区”范围,由市规划局依法予以确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襄阳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全文。如果有相应的征地补偿问题,可以参照该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依照政府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地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


·邢台得宇房地产公司融资可选方式有哪些
      邢台得宇房地产公司融资可选方式有哪些随着人们对房子重视程度的提高,房价也越来越高,所以房地产行业也变得越来越热门。但无论如何,房地产公司也是需要融资来筹集资金用以当注册资本或者发展业务的,那么,邢台得宇房地产公司融资,其主要的可选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邢台得宇房地...


·根据法律规定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征收土地的话,政府都会给相应的老百姓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包括经济方面的补偿。当然在征收土地之前需要发布相关的公告,比如说征收土地补偿公告以及安置方案公告,很多人对此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据法律规定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一、根据法律...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地方?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我国《...


·大连庄河征地补偿标准
      大连庄河征地补偿标准大连庄河征地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 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


·混凝土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混凝土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涉及到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很多,针对不同的情形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在征地过程中可能涉及到鱼塘,并且鱼塘的种类也是不同的,像混凝土鱼塘,其补偿就比较多,但是对于混凝土鱼塘征地补偿究竟是多少,这也是一部分朋友想了解的,接下来我们就给...


·土地使用权买卖合法吗?
       一、土地使用权买卖合法吗?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合法的,土地是拥有人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也是需要有法律的认可。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


·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有哪些?
      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有哪些?随着越来越快的城市化建设和城市拓展,进城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导致大量的农用土地无人耕种,有些人就利用这个商机去进行土地承包,发展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等,使这些土地得到合理地利用和规划,以下就是2017最新土地使用年限规定的具体内容。如果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是70...


·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通常在借贷合同上就会约定好欠款不还以后的管辖法院,那在没提前约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实际上是可以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在合同有关协议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在自己的所在地起诉。一、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关...


·征地补偿安置款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安置款归谁所有?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镇用地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征地拆迁越来越频繁,对于农村来说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征地拆迁过后赔偿的安置费应该归谁所有呢?是集体还是个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款归谁的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一、征地补偿费用...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1、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2、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五荒地等土地,其承包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期内的,其...


·50年土地使用权70年使用权的区别?
      50年土地使用权70年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我们熟知日常居住的房屋使用权是70年,但还有一种50年土地使用权的说法,那么50年土地使用权70年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为您收录了下列内容方便您的了解。 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居民用地为70年;工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