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斡旋受贿罪是什么意思?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斡旋受贿罪是什么意思?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三、处罚

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①、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5万元≤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p="">

③、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 p="">

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p="">

④个人受贿数额<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酌情予行政处分。< p="">

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会规范公民的行为,同时也会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侵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行为后,不仅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也是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会根据受贿的具体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


·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死刑作为我国最严重的一种刑罚,其使用条件是相当严格慎重的。可是,很多人对死刑判决的情形问题不太清楚。那么,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


·过失致人重伤的量刑是怎样的
      在我国,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即故意伤害罪。但如果是过失造成了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话,此时要求损害是重伤或者死亡的,才会被认定为犯罪。那此时过失致人重伤的量刑是怎样的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过失致人重伤的量刑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罪犯在死缓两年后如何处理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如果罪犯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其实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当于就是给罪犯一个机会。死缓的缓刑期限是固定的为两年,那在死缓两年后如何处理罪犯呢?这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地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缓的执行方式是怎样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的区别有哪几种
      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的区别有哪几种 一、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的区别有哪几种 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犯罪未遂的情况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情况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情况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情况包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预期的后果等,具体的犯罪未遂的类型如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


·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名是什么?
      公共场合人员密集,难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这时容易情绪激动而造成一些事故,会有人在一定的场合里无事生非,为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会被判为寻衅滋事罪,那么,什么叫寻衅滋事案件罪呢?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有什么区别呢?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


·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主要是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或者是其他的方法夺取财物的行为,前者是已经采取了暴力行为夺取财物,后者的话主要是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取得财物。抢劫罪抢夺罪的界限是: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


·绑架未实施怎么定罪
      看情况:一、如果绑架的做法没有实际控制被害人,即没有将被害人置于自己实际的支配之下,则该行为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未遂犯。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数额较大量刑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对职务侵占罪做出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
      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是有权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但有时候采取了这样的措施之后,却发现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并且之后也是进行了无罪释放,此时可以依法向国家申请赔偿。那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