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恶意抢注册商标如何进行认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恶意抢注册商标如何进行认定?“恶意抢注”的认定有以下几点:(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是所有的抢注商标都是恶意抢注,恶意抢注需要满足上几个构成要件,而且必须是抢注成功的。商家对于恶意抢注商标事件也是要有一定的应对的方法的,商家可以在商标的三个月公示的时间之内进行申请注册,并且对抢注的个人或者是团体提起诉讼。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侵犯商标权后果有哪些
      侵犯商标权后果有哪些 商标权是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独享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发生。对此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什么呢?今天整理了关于侵犯商标权后果有哪些的资料,供您了解阅读。 一、侵犯商标权刑法规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


·能仿制的专利产品?
      能仿制的专利产品有哪些 ?一、能仿制的专利产品有哪些 能仿制的专利产品有: 1、末取得我国专利权的外国专利产品。因专利法是国内法,只在国内有效(称为地域),末取得我国专利权的产品在我国不承认它是专利产品,得不到法律保护,国此完全可以仿造,不但可以在国内销售,还可以外销到该产...


·企业申请专利费用是好多
      企业申请专利费用是好多 个人和企业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而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应该是个人申请专利,那么这个企业申请专利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而企业申请专利费用又是多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企业申请专利的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应该把握住专利申请的时间。...


·商标侵权最低赔偿多少钱?
      商标侵权最低赔偿多少钱?商标侵权最低赔偿一千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著作权过期可以随意使用吗
      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就是“时间性”,即其价值具有法定的有效期。这个法定保护期届满后(著作权和专利有不同的期限),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


·剧本版权转让合同该怎么写?
      剧本版权转让合同该怎么写? 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剧本是有版权的,由版权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足以证明版权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如今您的版权意识是越来越强了,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剧本版权转让这种方式是正规合法的,那么,剧本版权转让合同该怎么写?请看下文。 剧本版...


·工商所商标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工商所商标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一、工商所商标侵权案件如何处理? 工商所商标侵权案件将会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缴费标准是多少?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缴费标准是多少?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缴费标准是1500元,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的无效宣告情况而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


·商标侵权投诉资料要哪些,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投诉资料要哪些,如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一、商标侵权投诉资料要哪些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 2、营业执照。...


·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有何关联?
      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有何关联?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责任法》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是民法在科技和社会巨大发展背景下的派生。传统民法的很多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当中并不...


·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哪些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