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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吗?


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也就是说,我国的新公司法有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是比较任意的。比如说国家规定公司在给股东或者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时候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来决议,对此在公司章程中就不能有所违背,或者说公司章程中应该载明的事项却没有载明的,审核时就都是不合格,不能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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