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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要件

(一)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二)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三)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要件

(一)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1、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

2、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

3、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六、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使用范围,只要是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是被国家机构进行侵犯,那么这类案件可以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类,但是必须要相关证据证明受害者是被国家机构侵犯了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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