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法离婚最新规定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婚姻法离婚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这些规定您应该知道,离婚是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的,而且诉讼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先进行调解,除非一方宣告失踪的,也应该由人民法院宣布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不离家属于重婚吗?
      离婚不离家属于重婚吗?离婚不离家不属于重婚,重婚是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进行在结婚的行为,即与两个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离婚的状态并不是属于存在婚姻关系的状况,重婚有一下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已经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却又与另一人办理结婚。(2)事实上的重婚,即在以有婚姻...


·离婚官司一场一般多久时间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需要打官司,意味着此时有一些问题是无法协商解决的。但打官司必然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这对想要快点离婚的人来讲是比较难熬的。因此,在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就想要知道打离婚官司一场一般多久。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官司一场一般多久双方无法协议离婚时,一方必然...


·配偶不愿意离婚该怎么办
      夫妻离婚有两种途径,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离婚,要求夫妻能够在离婚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否则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离婚。那现实中,要是配偶不愿意离婚的话,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才好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配偶不愿意离婚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原则有哪些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其实也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是必须要解决的。那么您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原则都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


·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因为夫妻中一方想要离婚,但另一方此时却不同意离,由此无法协议离婚就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了。那实践中,要是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才好呢?如果你不是很了解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看看吧。 一、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一般法院是进行调解...


·在我国泉州哪里起诉离婚
      结婚、离婚这种事情不是像天气预报一样每天都有的,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我国有些公民不太了解离婚的流程这并不意外。因为离婚肯定是夫妻双方都最不愿意看到的一个结果,其实有很多人在决定诉讼离婚的时候,甚至都不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我们以泉州为例,来帮助泉州市的相关人员了解一下在我国泉州哪里起...


·一、夫妻离婚抚养费要给多少钱?
      一、夫妻离婚抚养费要给多少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赠与抚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协议,这些协议一般都是为证明某种情况而效力,其中家中老人会涉及到的就是赠与抚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虽说这两种协议存在很多的共同点,但其实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那具体来说赠与抚养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是什么呢?遗赠抚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区别遗赠扶...


·离婚后起诉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败诉的这一方,有可能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拒绝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所以实质上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也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作出判决责令对方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法院的判决是一回事,原告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离婚后起诉孩子抚养费怎...


·2023事实婚姻的解除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解除是怎样的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


·法律规定什么是法定抚养人?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法定抚养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民法典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范围 (1)被抚养人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