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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在一家公司的设立之初,会有相应的发起人签署成立公司的相关文件。其中对于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那么,您知道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的主要责任应当包括对相关事宜的赔偿、偿还某些利息等相关责任。


一、公司法中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对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4条、91条、97条以及228条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7条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发起人。同时,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不应以过失为限,故意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同更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根据《公司法》第84、91及97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该申请在获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消批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尚未开始募集股份,应当停止;已经募集的,发起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发起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股份的,如果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发起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以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直接影响公司之设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时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二、什么是发起人


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是筹备公司设立的人,但并非所有的筹备人都是发起人。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上签名才能被确认。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为发起人。对发起人的资格,各国法律一般均有明确的规定。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发起人被描述为一个从事按特定计划组织公司,并使其进行活动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达到其目的的人。广义地说,发起人包括创立公司、协助公司获得资本、工具及营业权,从而得以实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营业的人。他们的工作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开始,比如寻找获利机会,制定公司发展计划,直至公司成立,足以吸引外界对公司投资,并使这个新兴企业具有商业上的生存能力。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发起人是对工业及其他企业寻找有利采取或足以获利润投资的机会,并使他们对此计划发生兴趣,从而组织公司和使这个公司正式营业的人。各国对公司发起人的人数有不同的规定:英国、法国、日本规定公司发起人必须7人以上,德国规定为5人,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不同,大体为2—14人。


综上所述,公司法发起人责任的主要内容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发起人在公司事务中是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的,在相关公司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责任的。同时公司发起人并不是单单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各个国家的发起人都有一定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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