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有些人为了胜诉,伪造证据,使之成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违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影响到法官或者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因此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得,接下来的我们为您整理介绍。

一、完善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
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中存在的问题,如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界定不明,对非法言词证据取证手段的排除范围规定过小等,应该通过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标准来加以解决。只有在有规则可循,有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该规则才能更好的施行,发挥其保障人权的作用。对于司法人员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用的手段,包括非法羁押,超期羁押,服用药物、催眠或采用使人疲劳、饥渴等手段等,法律应作出更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2、
明确非法取证的具体方式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虽然规定了对该类证据的强制排除,但也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对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现实需要。通过上述的分析,如果要扩大非法取证的范围应与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应较为全面概述非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具体方式,如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非法拘禁的手段;有损身体健康的手段,其中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械具或者变相肉刑;其他不人道的方法。
3、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出实物证据的效力
事实上,我国并未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由于获取这些衍生证据的手段是合法,也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较大,完全将其排除可能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衍生实物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一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派生出的言词证据,如果是用合法程序获得派生供述,并经庭审质证确定该非法证据与派生证据相一致的,可以认定有证据效力。否则,应当予以排除;二是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派生出的物证,如果是用合法程序获得派生物证的,就能釆信。否则,予以排除。
二、 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制度

1、
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为了能使得正确的获取是客观而又全面的,就要对讯问活动采取全程同步录像,这样可以使证据得到固定和记录,而且这样不但能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刑讯逼供确切的保障,而且还能很好的加强侦查人员自觉的依法文明办案。现在,在预防和人权的保障等方面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解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后,他们可以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是不可替代的,因为他们不但完全了解取证的整个过程,而且还是收集和提取证据的主体,他们了解案件进展的整个过程。而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几个侦查人员会出庭作证的,出庭人数屈指可数。对此,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应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3、
对违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违法侦查行为是危害最大但也是最常见的非法取证行为,它也是出现很多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等都是能够引起严重的后果的违法行为,而我国只是针对构成犯罪的取证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那些还没有造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还没有出台能够有效对其进行监督的文件。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了非法取证行为不但查处不到位,而且屡禁不止。所以,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仅仅排除某几种非法取证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非法取证主体的惩戒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要追究对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非法取证行为的司法人员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法律责任。为了能够更好的禁止那些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但要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加大强度,还必须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提出正确的意见。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要想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就要从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方式和衍生出实物证据的效力,同时还要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对违法取证人员的惩罚等方面来保障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刑处罚
      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就故意伤...


·法院判无罪追究检察院责任吗?
      一、 法院判无罪追究检察院责任吗?不会追究,现行司法体制下,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检察院认定有罪意思是检察院以嫌疑人犯罪的理由进行公诉。法院依据事实、理由和法律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二、判决的司法解释...


·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赌博是一种危害社会和谐的不良行为,可能带来一系列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对于聚众赌博有明文规定,那么关于聚众赌博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即刑法中的聚众赌博是什么?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 一、聚众赌博罪量刑标准 1、一般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新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指毁损特别重要武器装备的,严重毁损大量重要武器装备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及其他重大责任...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会怎么处罚?
      出口退税是我国鼓励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提高竞争力的一种政策和优惠措施,然而,有时候却也成为了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不法商家会通过虚假上报出口产品数额、金额等来骗取出口退税,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条例 1、自...


·刑事案件中公安报批捕律师有用?
      一、刑事案件中公安报批捕律师有用? 请律师肯定是有用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知识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判处无期徒刑怎么减刑?
      一、无期徒刑怎么减刑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酒驾拘役关哪里执行2002
      酒驾拘役关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网络诈骗金额10万判刑多久?
      网络诈骗金额10万判刑多久?诈骗是很多人都痛恨的,因为炸诈骗对于受害者最为直接的损失就是经济的损失,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的处理资金以及存款比较多,因此犯罪分子借机利用诱骗的手段通过网络诈骗,我国的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那网络诈骗金额10万判刑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会被批捕吗?
      一、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会被批捕吗? 犯罪分子没挂网逃,也是可以会被批捕的,具体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应...


·关于绑架罪是怎么处罚的
      关于绑架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关于绑架罪是怎么处罚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