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县城土地使用证独用面积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人们在县城买房,拿到房子后要办一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两个证都关系到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土地使用证里面,一般会写清房屋落实面积、土地类型、土地使用年限等。有的土地证上面还写上独用和公摊面积。那么,县城土地使用证独用面积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县城土地使用证独用面积是什么?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

使用权面积分独自使用面积和分摊使用面积,而不是公摊面积。独自面积一般指一楼自家的院落,以及楼外独自的草棚;分摊面积一般指每户分摊的公用楼基和道路面积。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对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应当自动延期,这种延期属于无偿办理,可以重复延续;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因重新缴纳出让金,属于设定使用期限的划拨用地,需要根据法定条件重新申请办理划拨手续或出让手续,这种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属于规定,应当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够划拨土地,则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没有设置使用权期限的划拨土地,就不用担心期限的问题了。

综上所述,不管是农村房屋还是县城的商品房,都有一个土地使用证。县城土地使用证独用面积一般包括一楼的院落、包括一楼独自的草棚等。如果是分摊面积,则包括楼道、电梯井及物业服务设施等。买卖房屋要仔细看土地证和房产证,对于权属不清的,坚决不予买卖。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地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地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任何一个地方,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补贴,毕竟农民土地被征收之后,他们所造成的损失是一定的,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地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确实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最新的基本保障方式的要求,一类的地区...


·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的国家,从古时起,常常听见人说过的一句话就是:“面朝黄土背朝天。”这是我国农耕文明的真实写照。所谓农耕,就绝对离不开土地。现今,国家为了完善公共建设,征收土地是家常便饭了。那么,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今天,我们给你答案。 一、...


·外地人在上海起诉离婚的程序要求
      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找工作不再只限于家乡。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沿海地区找工作,交通的便捷,也让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距离变近。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支离破碎。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外地人在上海起诉离婚的程序要求? 外地人在上海起诉离婚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造和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等不断向纵深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老旧或空旷片区都需要根据新的规划设计进行功能化重建,在对规划区域内居住的居民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仍然存在贪污冒领拆迁补偿款、暴力强行...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家人用可以不可以?
      一个土地使用证两家人用可以不可以? 一、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征地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征地纠纷律师怎么收费代理房地产、拆迁等经济纠纷、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5万元以下部分,不另收费; 2)5万元至20万元部分, a×6 % 9000元...


·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积极的建设基础设施,所以说征地的现象在各地区出现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征地补偿的,因为征地肯定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对于征地的补偿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情况的,那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


·虽然农村中的房屋都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但也是可以出售的
      虽然农村中的房屋都是修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但也是可以出售的,不过由于此时受到土地性质的限制,一般要求只能出售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这样的房屋还不能办理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此很多人就寄希望于签订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那到底农村老房屋买卖合同是怎么写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湖北农村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湖北农村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现在很多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土地闲置,这个时候,其可以将土地承包出去,这样也可以获取一笔收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包农村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也就是说合同中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就是三十年。那么,湖北农村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归谁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


·征地流程评估公司评估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流程评估公司评估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