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传销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会受到什么处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传销罪最新司法解释,处罚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 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我们都要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对于传销的行为要学会识别,不要轻易上当受骗,同时要经常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于一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要及时举报,非法传销是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未成年人持刀抢劫判刑规定
      抢劫是严重的危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若情节或者导致的危害严重,就触犯了抢劫罪。而持刀抢劫,又给抢劫本身带来了极高的危险因素。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有区别处置,那么如果是未成年人持刀抢劫该怎么处置呢?未成年人持刀抢劫判刑多少年?接下来让为您解答。 未成年人持刀抢劫该怎么处置: ...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少年强则国家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从小抓起,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年更应该加强对他们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错误,下面我们来给您普及一下刑事诉讼法最高检规则未成年人讼程序有哪些?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


·毒品犯罪团伙的主从犯会怎么处罚?
      一、毒品犯罪团伙的主从犯会怎么处罚?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首先,对主犯要区别对待。主犯分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


·逃票多次会被拘留吗
      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补票、在车站大吵大闹、寻衅滋事等严重侵害铁路运输公共秩序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如果逃票数额超出3000元以上就会涉嫌诈骗罪,将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抢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在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之后,究竟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其实这也就是立案标准。不同犯罪的定罪标准不同,那其中抢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劫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


·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是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是什么意思?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意思是两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且符合缓刑执行规定的两年之后不用继续服刑,如果自判决生效日起两年之内累犯或者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缓刑服刑规定的要履行完一年的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判缓刑的之后一定要多注意,平平安安的才可以免除...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是什么?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是什么? 一、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物证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


·刑法抢劫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对每个犯罪都作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不过您也知道针对不同的犯罪,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肯定是不同的。那么刑法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是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聚众斗殴是否构成犯罪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聚众斗殴是否构成犯罪?要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如果证明不了就属于犯罪从法律规定上看,聚众斗殴犯罪应当划分主从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均构成...


·犯罪中止三个特性是什么
      犯罪中止三个特性是什么(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


·判刑六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六年缓刑四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时设定四年的考验期限,如果在四年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坐牢六年的刑罚,如果在四年内表现不好,则按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也就是坐牢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