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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此时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处理,也就是先仲裁后诉讼。而在劳动诉讼过程中,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此时必须要先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才行。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争议调解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其实就包括了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四种方式。而说到调解,不仅仅是可以由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劳动仲裁中也涉及到了调解的内容。进行调解的时候,也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注意的,上文中我们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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