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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材料?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材料?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哪些证据?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2、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证据的有效性?

(1)在书证中,没有签字盖章的证据无效; (2)在书证中,提供复印件无效;

(3)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无效;

(4)只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5)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是自认行为,该证据有效。

(6)对没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可以提供,以加强法官的心证印象。如录音、双方前期协商笔录等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仲裁范围作了规定,你这属于该范围。且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后仍可仲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关系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1、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议你可以收集证据证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时间和公司没为你缴社会保险的证据,去劳动监察大队去做投诉,到时会先行调解;

3、社保补缴这么多年,必须要劳动部门开出证明才能补缴的,不然没办法补缴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来要求解除合同的话,那也是成立的,因为违返了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可以要求赔偿社保费用,但是经济补偿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为社保欠缴的话可以补,劳动部门估计也只会支持你的补缴而不会支持你经济补偿,

首先,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如果有同事的证人证言的话,那么当然是可以提交的,其次就是用人单位每个月给自己发放的工资条也可以用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证据在这里也给您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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