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离婚是指当两人无法因为各种因素和平协议离婚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诉讼离婚是指当两人无法因为各种因素和平协议离婚,然后向法院进行起诉,而由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制度,起诉离婚理由女方有哪些?而诉讼离婚需要经过哪些阶段了,在诉说离婚时的证据收集需要注意哪些了?这些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

1、起诉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法院诉讼离婚特点有哪些?

立案后,一次性解决财产、孩子及子女抚养费问题,依法裁决。

(1)法院办理离婚的优点:

a、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b、孩子出生未满一年,女方不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c、原告可在起诉时要求被告给付一定数目的子女抚养费,标准为被告工资收入的20%-30%.如被告无工作,可以由原告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数目。

(2)法院办理离婚的缺点: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诉讼时间较长。

3、法院办理离婚需要经过哪些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由以上资料可以得知,起诉离婚理由女方有很多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原因都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会经过两个阶段,而诉讼离婚会因为程序漫长,而导致诉讼时间漫长,如果双方能够在和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尽量不要采用诉讼离婚,而一旦诉讼离婚判决后,双方不能够申请重申,可以关于财产和子女问题申请再审。


·什么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即将要结婚的男女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呢?不少人在这方面都存有疑虑,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


·离婚之后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要是父母离婚的话,需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就包括抚养权问题和抚养费问题。那在确定了抚养权之后,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离婚之后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


·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此时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首先对共同财产、债务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协商,然后再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那一般夫妻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


·男方威胁女方可以立案吗
      可以,建议及时收集证据,若对名誉产生损害可以起诉。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按照敲诈勒索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古人在结婚之前一般会先进行订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婚约关系。虽然,现在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流行这一做法,并且由此也产生了不少婚约财产方面的纠纷。那您知道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有...


·一,起诉离婚夫妻怎么分割财产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夫妻怎么分割财产怎么办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


·重婚可否强制亲子鉴定?
      重婚可否强制亲子鉴定?重婚不可以强制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


·一、父子分家协议书怎么写?
      一、父子分家协议书怎么写? ( 一 ) 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


·诉讼离婚开庭一般多久判决?
      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如果觉得婚姻无法再持续,但另一方不同意的,其中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在接收到上诉一方的诉讼状之后,如果觉得符合诉讼条件,会通知双方开庭审理。那诉讼离婚开庭一般多久判决?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离婚开庭一般多久判决?...


·一、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