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涉外房产纠纷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房产纠纷,涉外因素包含两种可能,一种是主体涉外,一种是内容涉外。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房产纠纷,有一定的原则,并且应当注意防范一些风险。今天,律师就和您聊一聊涉外房产纠纷的一些问题。
一、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三)国家主权原则;
(四)司法豁免原则。
二、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房产诉讼法律实务,涉外房产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法律风险;
(二)涉诉房产是否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风险;
(三)被告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的法律风险;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是否在法定时间上诉的法律风险;
(五)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否在法定时间起诉的法律风险;
(六)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法律风险;
(七)被告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法律风险;
(八)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当事人,其所在国是否放弃豁免权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房产诉讼法律实务,涉外房产诉讼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能承担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涉诉房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承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
(三)被告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可能承担答辩期间、上诉期间被缩短的法律后果;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未在法定时间上诉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六)被告申请延期答辩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法律后果;
(七)被告享有豁免权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八)国家放弃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房产纠纷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除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及司法豁免原则,在涉外房产纠纷中应注意防范上述几种法律风险,不同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现在要与丈夫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我现在要与丈夫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小产权房最新解决政策内容有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在实践中,虽说贷款买房一般是存款不多的年轻上班族的救命稻草,
      在实践中,虽说贷款买房一般是存款不多的年轻上班族的救命稻草,但贷款毕竟不是一件小事,购房者随时都可能会因为没有没有及时还贷而被告上法庭。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那么,贷款买房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贷款买房注意的问题...


·北京自建房拆迁如何处理补偿?
      一、北京自建房拆迁如何处理补偿?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1)单独立户;(2)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3)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2、如果是普通住宅...


·房屋过户需要费用标准
      应交纳的手续费有: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地图费、权属登记费和证据费。具体需要多少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包括看房屋位置、大小等。一、买方应支付税费:1、物业转让契税:5%(144平方米以上为3%,90平方米以下为1%,这是首套房的标准)。2、物业转让印花税:0.05%;3、物业过...


·杭州二套房新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在杭州定居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但是近年杭州购房规定也在有相应的调整,那么杭州二套房新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限购范围 限购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


·不能购买的二手房都有哪些
      不能购买的二手房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二手房是可以买卖的,但也有例外情形。以下是不能买卖的二手房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


·在我国规定公积金多久可以买房子?
      在我国规定公积金多久可以买房子? 具体贷款时规定的公积金交纳时间,是根据不同的城市来界定的。就北京来说,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仍然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没满一年,是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具有本市城镇...


·一、婚前安置房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婚前安置房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房产买卖过程中发生的逾期过户情况是比较多的,此时需要卖方协助
      房产买卖过程中发生的逾期过户情况是比较多的,此时需要卖方协助买方一起办了过户手续,但有的时候逾期过户也是会出现在买方身上。那么二手房买方逾期过户有什么风险?如果二手房卖方逾期过户该如何处理,怎么办呢?下文就将给出具体的答案。 一、二手房逾期过户有哪些风险? (一)房屋权利受到限...


·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
      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不仅仅是当事人达成一直就可以了的,还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才算完成交易。这个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税费的问题,那到底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买卖的税费具体有哪些 房屋买卖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