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全文2023逃税罪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刑法全文逃税罪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刑法全文逃税罪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依法缴纳税收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的收取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关系到国家安全从而涉及到社会以及每一个公民的安全,所以对于逃税抗税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法律也依法对抗税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依法处罚款或者是拘留等。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怎么算?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怎么算?服刑期间发现新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


·那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主体
      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
      死缓的考验期是固定的,即两年时间。而一般会根据罪犯在死缓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那通常情况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相信这是很多被判死缓的罪犯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


·对于累犯可以判拘役么?
      对于累犯可以判拘役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判处拘役。对累犯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主要的还要根据其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来判处。如果情节较轻的或法律规定最高刑为拘役的,仍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如在危险驾驶罪中,最高量刑为六个月的拘役和罚金,虽然构成...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因此,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供您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生效刑事判决的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生效刑事判决的抗诉的规定是什么?生效刑事判决的抗诉的规定是按照上述的程序来提出抗诉,也就是地方的个体的检察官认为同一级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情况之下,在抗诉期间内所提出的抗诉,还有一种是按照再审的程序来进行抗诉,两种程序完全不同。日常生活当中,对于生效的裁判一种是...


·强迫他人吸毒是犯罪吗?
      我们知道,在我国要是行为人自己单纯吸毒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仅仅是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那要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的话,那么从法律上面分析,强迫他人吸毒是犯罪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强迫他人吸毒是犯罪吗 我国《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


·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什么情况下会判缓刑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理念。对于不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犯罪人而言,能争取到缓刑对自己早日回归社会大有裨益。而在缓刑期间,也有需要缓刑人员需要注意的地方。那究竟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入室盗窃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入室盗窃
      入室盗窃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入室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


·无罪辩护律师咨询费标准是法定的吗
      无罪辩护律师咨询费标准是法定的吗?无罪辩护律师咨询费标准不是法定的,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知名度高的收费会高点,这个你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通常会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评估收取费用。律师收费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怎样判罚
      挪用资金罪法人股东怎样判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