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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并不一定就属于工伤,此时需要做出相应的认定才行。那实践中,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1)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
二、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注意什么
1、是否存在劳动工伤(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的,有提供这方面证据的义务,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
2、是否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单位负责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
3、有关证明文件的取得。
(1)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
(2)暴力伤害的证明,由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
(3)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
(4)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
(5)不予出具证明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调取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人、核对人、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复印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核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调查类笔录,应当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有行政执法人员(2人)、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被调查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被调查人、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经过上文的分析讲解,我们知道申请工伤的条件都有哪些了。而在申请工伤的时候,一般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家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并且还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这点是您最容易忽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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