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内容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什么是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监理工作原则
为实现项目的合同目标,必须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计划,实施计划,最后实现监理的合同承诺。监理工作的原则:
(一)符合性
根据本工程德特点、环境条件、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来审查承包单位的实力和管理水平,审查的标准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实际情况。
(二)全面性
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环节或者某个子系统。必须重视所有环节链。否则影响计划的顺利实施。
1、实现全过程的管理: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包括:工程招标与采购,工程施工与安装,竣工验收、设备系统调试,试验与运行(试车),工程保修等全过程的展开监理工作。
2、实现全方位管理:对项目功能目标、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环保目标、风险目标等进行总体控制、实施预案指导、跟踪控制、验收评审,保持项目总体目标受控及协调优化。
3、实行科学化管理:通过信息中心,收集整理全过程管理中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情况等方方面面的信息,准确及时的在项目网络上传递,使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都能随时上网查阅,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监理合同和总承包合同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来安排具体工作计划,并且要对各项约定的目标进行详细分析,弄清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人对监理服务深层次的要求,全面理解招标人的意图。
(四)符合计划的弹性要求。项目的计划是建立在预定的项目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往工程的经验、环境状况以及对将来合理的预测基础上的。在实际工作中计划受到许多方面的干扰,需要及时把实际进地、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整。
二、监理工作内容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以及项目监理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监理工作包括: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等。
三、监理基本策划
(一)制定总目标和分目标
根据工程情况编制总目标,为全面实现工程建设要求:安全、质量、工期、功能、成本、环保等都能达到预期的要求。
分目标包括:质量目标、工期及工程进度目标、工程造价目标、安全管理目标、环保与文明施工的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各种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
施工现场必须强化管理、规范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质量管理、工期和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保证措施。其中,组织机构及人员素质很关键,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种措施的落实是目标实现的保证,监理单位必须不断地监督,加强协调。
(三)强调施工现场各种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监理部要对现场的鉴定要做到程序化,使施工是各种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原材料进场报验程序,施工质量的控制程序,工程洽商的签认程序,施工进度的编制审批程序,工程进度款的审批程序等。
规范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规范化的管理,才能促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强调和重视施工部署,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符合性及操作性。
监理部必须高度重视和审核承包单位的施工部署(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它们应结合工程特点,工程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施工方案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设备和方法。保证质量,保证进度。所有的施工方案除了符合设计文件、法规的要求外,应有很强的操作性。
(五)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报验程序
本工程采用大量的材料和设备。材料和设备质量满足要求是工程安装质量和设备系统运行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必须保证材料、设备达到设计文件、国家有关标准、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质量、材料、样品的质量,并且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
(六)监理项目部必须非常重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七)工程检测和工程质量验收把关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采用各种规定的检测手段和先进的设备进行检测,监理单位采用自身的设备进行平行检测,为工程质量的判断提供参考数据,某些项目应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提供的检测设备在商务标中有明细表。
监理部要进行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工程隐检、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这个程序,对质量进行控制,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修合格后才能给予签字验收。
(八)加强协调。
本工程的实施是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工程规模看,所涉及到施工分包单位和参建单位数量多,材料设备供货单位施工过程涉及到问题错综复杂,承包单位需要总协调,监理单位更要发协调的主导作用。
四、监理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进场后须向项目监理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报送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任职、职称、资质)以及特殊作业人员名单(附:岗位证书),并申请开工报告。
2、施工用各类材料与设备,均需向监理部监理报送样品、材料证明、实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进场的抽验、复验必须有监理见证取样,经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方可使用。
3、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巡视、旁站、检测等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在每道工序的操作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于每一道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互检,并进行报验,将自检资料及测试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12小时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并将隐蔽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审验。
5、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试验、检测、调试报告。
6、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
7、监理工程师具有事前介入权,事中检查权,事后验收权,质量认证和否决权,以及经济签认权。
8、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9、每月完成工作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不进行申报的,监理工程师不再受理,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七日内完成复算工作,总监签认后报业主付工程款。
10、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1、施工单位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项目监理部提交验收申请,经项目监理部复验认可后,转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12、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七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五、什么是建筑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了取得好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期,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但多数发包人并不擅长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而由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都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中也推行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以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原则上应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但是对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为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属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于其他建设工程,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对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这是委托监理合同中工程监理人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的依据。发包人与工程监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改正。工程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不按照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与监理人都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至于如何确定监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工程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什么是建筑工程监理?相信您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答案。通过我们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基本策划以及工作程序的简单介绍,我们对监理的职责所在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认识


·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要求都有什么 (一)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l)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挤到纷...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 一职;于 年 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


·劳务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劳务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劳务工可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是劳动合同,但双方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


·建筑工程质量的含义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含义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的含义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及其属性外,还具有...


·哪些机构能保管员工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


·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
      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可以提前退休。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


·试用期一个月被辞退有工资吗
      试用期一个月被辞退有工资吗试用期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的。不给是违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10000工资扣多少个人税
      10000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9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3500上涨到5000,所以,10000月薪应该纳税的部分有5000,税率是10%,速算扣除210。应纳税额等于5000乘以10%减去210等于290。《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劳动用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劳动用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用人单位一方发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2、该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社保工伤险报销要怎么做?
      社保工伤险报销要怎么做? 一、社保工伤险报销要怎么做? 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


·根据法律的规定兼职要签劳动合同吗?
      根据法律的规定兼职要签劳动合同吗? 兼职的要不要签订合同 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签合同双方自愿!但如果能签订书面合同最好,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