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以及交通肇事罪,其实大多数人都区分不清楚。有些人甚至认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就会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实,成立交通肇事罪,除了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外,同时还需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才行。当然,即使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肇事的一方仅仅只是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本身就没有责任,这时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刑事案件中公安报批捕律师有用?
      一、刑事案件中公安报批捕律师有用? 请律师肯定是有用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知识 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由于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在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轻伤损害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不过要是此时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导致了轻伤的,则一般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实际造成的损害不同,意味着量刑标准不一样。那其中轻伤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是由民法还是刑法规定的?
      一、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是由民法还是刑法规定的? 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是由民法规定的,具体的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概述如何判刑?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锁定犯罪嫌疑人,证据确凿的话,可以将其逮捕,关押在看守所进行审问。作为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防止其逃脱。否则,一旦在押人员逃跑,看守司法人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概述如何判刑?下面我们根据刑法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处罚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处罚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限制其同业竞争的协议,意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否则劳动者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的相关内容。 一、规定了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对...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有什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诉时效分为两种。 一种是情节不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一种为情节严重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的,其中超过五年的追述时效为十年,未满五年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定义 不报...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吗?
      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构成累犯吗?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


·法律上一般认罪多久会判刑
      认罪多久会判刑 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