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转租人家违约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合同转租人家违约吗违约行为。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随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主张并经过相当期限之后,该租赁合同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消灭。在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而又未续签的,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二、承租人解除的情形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1.依《民法典》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2.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易作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租房在当今社会是大家普遍存在的,在上班的小伙伴中,可以说十个人有九个人都是住在出租房的。在出租中,承租人是弱势,有法律进行保护的,保护的前提是承租人在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这样承租人的权力不但不会受到侵犯还可以得到赔偿。



·店面股份转让合同范本
      店面股份转让合同范本 公司股东享有股权可以有偿转让给他人,同样地,普通店面的经营者或者股东也可以将店面股份有偿转移给他人,那么自然而然地,双方也同样必须要签订店面股份转让合同,使店面股份转让合法,受到法律保护,也能够在以后遇到特殊情况时作为书面证据。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一篇店面...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民法典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规定是按照当初所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进行赔偿,或者是按照损失赔偿。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合同只约定一方违约金责任是否有效
       一、合同只约定一方违约金责任是否有效 是有效。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


·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


·一、用人单位没续签合同辞职随时离职可以吗?
      一、用人单位没续签合同辞职随时离职可以吗?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


·合同一定要书面签吗
      合同一定要书面签吗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进行。 由此可见,法律除了书面形式外,并不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订立合同,但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
      1、合同补充协议是指:在原合同的基础之上遵循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的,签约双方或者当事人自愿对某一件事情或者某一约定共同达成统一意见、统一标准而签订的合法协议就叫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同样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依然对合同事项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作出了明确的、详细的合同执行规...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一、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


·出口代理合同模板的内容是什么?
      出口代理合同模板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需要寻找有资质的进出口代理方才能够进行合作,进出口贸易涉及到很多专业的进出口贸易法规,我们平时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出口代理合同模板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模板。 出口...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随时辞职吗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法定情况下是不能够随时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