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婚前财产再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婚前财产再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种情况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在婚后夫妻的工资经营所得以及继承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使用时一定要征求配偶的意见,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特殊的约定后,也是可以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各自使用以及所得的,这也是婚姻法中允许的情况。




·起诉离婚是在哪里起诉离婚
      (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离婚去公证的手续有哪些
      协议离婚去公证的手续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去公证的手续有哪些?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男性婚检内容
      男性婚检内容 1、全身检查 这是一般性的全身检查,了解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有无异常,了解发育情况,这些检查对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是非常必要的。 2、生殖器检查 这是很重要的检查步骤,许多青年不愿意接受这一项检查,其实,你们面对的是医生,你们的隐私在这里会得到尊重的。 ...


·一、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高院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离婚财产分配范围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配范围是怎样的?离婚财产分配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


·一、夫妻放弃财产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
      一、夫妻放弃财产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 1、妻放弃财产公证书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故,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单方撤销公证书的。 2、《最高...


·夫妻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


·国家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国家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 1、提起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中国,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请...


·法定离婚的理由都有哪些
      法定离婚的理由都有哪些?夫妻不管是通过怎样的方式离婚,此时若不能满足离婚的理由,自然也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而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面,法定的离婚理由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法定离婚的理由都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法定离婚的理由都有哪些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


·离婚一年还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一年还可以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一年后,不负责抚养的一方想就更孩子抚养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既然如此,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呢?军人也会是父母,在离婚时也需要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呢?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