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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绑架罪的成立要件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不满足绑架罪的成立要件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不满足绑架罪的成立要件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绑架的行为一般都是以报复或者是勒索钱财为目的的,其家属在接受到绑匪的勒索电话时,不要盲目的相信其只要支付赎金就可以就会家属的谎言,而是需要即可下个公安机关报警,此时公安机关一般是会投入到该绑架案之中来的,一旦认定满足了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一旦将犯罪主体抓捕,就会判处其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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