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司法解释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离婚财产的分割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2、银行存款

(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二)、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是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三)、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收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有书面的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

3、知识产权收益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4、个人投资收益

(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四)、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关键是确认“以个人财产投资”。

以上就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一般都是根据夫妻双方的诉求来看,就算是进行法律诉讼也最多是平均分割。如果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相关证明来证明财产是属于自己的共同财产的。


·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家庭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漠不...


·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什么情况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的一种形态,顾名思义就是指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当事人的利益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无效婚姻的事由作出了规定,那究竟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


·一、找不到人怎么起诉离婚,有什么办法解决?
      一、找不到人怎么起诉离婚,有什么办法解决? 起诉离婚时找不到人的解决办法一般有两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找不到,因此需要的起诉材料需要包括证明当事人已消失的证据,能够帮助...


·离婚协议模板2019的内容?
      离婚协议模板2019的内容有哪些男方:_______,男,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幢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男,___族,_____年___月___...


·将离婚协议书推翻可以吗?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双方签字之后就会成立,而只有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在签订协议时同意了对方的主张,但是事后又觉得自己吃亏了,想反悔。那么将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推翻可以吗?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将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推翻可以吗?《民法...


·离婚财产分割也包括银行卡
      一、离婚财产分割也包括银行卡里面得钱吗 包括银行卡里面的钱,还有一些动产和一些不动产。法院查离婚财产银行流水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原则上涉及双方收入而又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对方要求一方提供近期银行往来流水。各地法院也不尽相同,有的一年,有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查询。 二...


·大家都知道,醉驾是非常危险的,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尊
      您都知道,醉驾是非常危险的,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尊重,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同时也是对法律的蔑视。醉驾情况下事故发生几率大大增加,我们应该做到酒后拒驾的行为。那么,一旦醉驾后,醉驾法庭自己陈述该怎么做呢? 一、醉酒驾驶在法庭上如何做认罪悔罪陈述 参考如下:因法律意识淡...


·子女赡养的责任与义务是什么
      在赡养方面,其实子女的责任与义务都是指向的同一类东西,即应该对年老父母履行的内容。那么您知道子女赡养的责任与义务都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子女赡养的责任与义务有哪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因重婚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因重婚离婚财产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协议分割的话,...


·离婚娃娃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
      离婚娃娃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


·离婚后变更小孩抚养权要怎么办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很多夫妻会选择离婚。但离婚代表的不仅仅是感情的结束,也还是家庭的破裂。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成为离婚的夫妻所要面临的困难的问题之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仍然可以变更,那么离婚后变更小孩抚养权要怎么办?下文将带来具体介绍。 一、变更抚养权需要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