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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反诉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目的的制度。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申诉只能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起;第二,反申诉必须向受理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反申诉应当在仲裁辩论程序终结前提出;第四,反申诉的申诉事项与申诉的申诉事项必须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它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第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第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反诉只能在一定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第五,反诉请求的理由(与本诉理由对应,笔者所加)具有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上的牵连性。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这就出现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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