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申诉主体的义务有哪些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如果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表示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申诉,但此时一般是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机构提出,同时刑事案件申诉主体也有一定的义务。那到底刑事案件申诉主体的义务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申诉主体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2)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3)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二、刑事申诉的时效
刑事诉讼法中对申诉案件没有规定申诉时效,那么申诉案件要不要规定时效限制?如果规定时效限制,申诉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期间多长比较合适?由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没有规定申诉时效,有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作出决定多年后才到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于原来的证据已时过境迁,很多案件虽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难以查清,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那么规定刑事申诉时效是否意味着就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1、规定申诉时效并非是限制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而是对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明确化、具体化,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和调查,使真正的错案能够得到纠正,正确的判决和决定能够得到维持。2、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3、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失,人的记忆会淡漠,有的人还会去世,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等等,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越多,困难就越大。笔者认为,规定两年的申诉时效期对于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来说是比较合理的,有利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其申诉权利。看完上文对刑事案件申诉主体义务的介绍,相信您此时已经有所了解。进行刑事申诉,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当事人了解的内容是比较多的,同时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的话可能就不能进行申诉了。?


·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罪也是属于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不管是在定罪还是处罚的实施,都必须要清楚的知道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而在我国不同地区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数额规定都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主要为您介绍的是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河南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河南省高级人民...


·精神病在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在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


·收赃20万怎么量刑
      收赃20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九天吗?
      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九天吗?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这次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


·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您知道行贿罪有个人和单位之分吗?他们之间不仅仅只有主体的区别,实际上还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不同?今天,本站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关于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区别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主体不同 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是一种钱权交易的对向性犯...


·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 私人放高利贷会犯哪些罪
      做高利贷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放高利贷,因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很高的,于是现在也有不少人是会拿着自己的钱去放高利贷,然后收取高额的利息。但是在我国,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下文中本站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一、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根据《民法典》(20...


·危险驾驶罪哪些情形从轻处罚
      危险驾驶罪哪些情形从轻处罚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哪些情形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


·该怎么认定犯罪预备阶段
      怎么认定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


·构成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
      构成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吗
      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吗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冒名顶替罪怎么判刑 触及的刑法有哪些
      一、冒名顶替罪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