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多少?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多少?淮安工伤待遇平均工资是600元,工伤保险待遇当中有一项赔偿是牵扯到月平均工资的,因为工伤的原因所以在治疗期间的原来的工资待遇是不能够停发的,但是绝大多数的工作岗位每个月的工资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工资只能按照平均工资来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二、工伤职工能要求哪些赔偿?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员若是在工作过程中,或者是在正常的上下班的途中受伤,经过伤残鉴定,确定为工伤的,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是通常情形下,职员若是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在受伤之后,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方便确定伤残等级。



·入职劳动合同签了以后一般多久上班?
      入职劳动合同签了以后一般多久上班? 一般是先入职后签合同,必须通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才能签署合同。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与赔偿是怎样的?
      在现在的生活中,有许多问题都是广大劳动者所关注的,比如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有个别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而不给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无理由及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类似案件,目前仍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工伤几级怎么判断
      工伤几级怎么判断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


·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


·入职一直不签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作为劳动者来说,在进入单位以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开始的那一天,其实就应当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一段时间之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长期不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自己的权益是得不到保护的。下文中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入职一直不签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一...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
      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一直都是民众格外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市政工程包括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质量问题尤其为民众所担心。因此对市政工程进行风险识别是一个必要的环节。那么,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有哪些?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风险识别过程...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是时常发生的一件事情,众所周知,发生工伤之后,可以向单位申请赔偿的,当然在申请赔偿之前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等相关事项?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


·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


·劳动争议一般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一般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劳动仲裁管辖的确定。 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当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


·私立学校教师劳动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私立学校教师劳动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私立学校教师劳动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