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新《劳动》)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 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实际上,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事实的劳动关系一般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双方有什么纠纷的话那么劳动者就必须要找证据来证明双方的关系,这样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劳动者就直接就可以把劳动合同拿出来更好的争取到自己的利益。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退休员工辞退要提前多少天
      退休员工辞退要提前多少天?公司不能提前辞退快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


·大部分情况下,员工同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
      大部分情况下,员工同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会为其缴纳社保,两者是统一的关系。可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员工同母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却被委派到子公司工作,由子公司缴纳社保,这就造成社保和劳动关系的分离。那么社保与劳动关系分离怎么办?下面让我们给您讲解下吧。一、社保与劳动...


·一、沈阳市劳动合同范本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沈阳市劳动合同范本中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


·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现在社会对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的劳动仲裁程序大体一致会有略微不同之处,关于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以及劳动仲裁的立案时间等问题有给您解决,让您对此有所了解。 一、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青岛劳动仲裁立案程序与其他地区的立案程序大体上是一样的。 ...


·劳动局工伤鉴定资料都包括哪些
      员工在用人单位遇到工伤的情况之下,不管用人单位是否配合,自己首先要学会合理依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国制定的关于工伤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所以这其中一系列的流程,不管是工伤认定,或者是工伤鉴定,员工个人都要抓紧时间进行,前期的材料最好是要一次性准备齐全。比如说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


·劳动合同违约金扣个税吗?
      劳动合同违约金扣个税吗?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收到违约金也应一并...


·司法鉴定工伤十级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伤鉴定鉴定标准作为工伤认定中重要的法律依据,在进行各项民事或刑事相关法律事件的工伤认定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不能轻易更改也不能随便认定,其鉴定标准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参考的。那么,司法鉴定工伤十级标准到底是怎么划分的,相关的内容又是什么?律师我们给你答案。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职工被开除法律援助应该如何申请?
      职工被开除法律援助应该如何申请? 一、职工被开除法律援助应该如何申请? 法律援助劳动纠纷,你可以提交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证据去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如果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会在5日之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如果需要补充资料,工作人员会通知受援人的。 法律援助是政...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工程建设在进行的时候,就会有工程建设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合同。这双方当事人就是工程建设的发包方,承包方。他们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之后,就会依据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行责任义务的履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那么,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


·结婚前的工资是不是共同财产
      结婚前的工资是不是共同财产 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也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