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违约金不超过总价的多少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工程违约金不超过总价的多少

一、工程违约金不超过总价的多少?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超过工程造价的20%,否则超出部分则是无效约定。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合同中违约金有什么分类?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1、工程量方面

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

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3、违约的争议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5、总包与分包的争议

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大型建设工程很难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

6、发票的争议

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私有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别是挂靠性质的临时施工队,为偷逃税收有时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为由,拒绝开具税收发票。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7、尾款的争议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8、合同的争议

这方面的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实力雄厚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后一份合同为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前一份合同为标准(因为该合同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

纵然在正常情况下违约的这种行为肯定是错误的,但是也没有谁在签订了书面合同之后就无缘无故的违约,支付违约金本身就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了,如果对违约金的上限不作限制,实则上也是忽略了有过错一方的基本权利。要知道,工程违约金的比例不是最高为20%,而是要结合工程总造价的。


·缔约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范本是什么?
      缔约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在实际的工业生产中,常常会出现加工零件外包的情况,这其实就是委托加工的一种方式。在初接触加工合同时,人们往往会对此比较很疑惑。那缔约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通过阅读以下文章,您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加工合同范本 ? 委托方:...


·临时工辞职是马上走吗?
      由于层出不穷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的生活的中,各单位的临时工人数在不断增加,随之带来的临时工问题让不少人困惑。其中,有一个是关于临时工辞职的问题,究竟临时工辞职后是否能马上走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临时工的定义 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


·一、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标准是: 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3、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 4、住...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


·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一、因病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一、因病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因病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甲乙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然后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及工薪福利等具体时间;在然后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明细;最后甲乙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盖章就可以了,然后合同立即生效。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


·工伤认定申请60天没结果是为什么
      在我国,工伤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在诉讼之前最起码您应该把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准备好,比如说像工伤认定书、鉴定书这些。而且工伤鉴定也是先要做过工伤认定以后才可以的。所以工伤认定是第一步,一般您提交申请60天之内就会有结果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认定申请60天没结果是为什么...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除了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建筑工程以外,有一些工程是比较充满高科技要求的。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就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都离不开水利水电工程,现在的水利水电工程在修建完毕以后,对使用寿命和实用性、科学性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自动离职工资就没了吗?
      自动离职工资就没了吗?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如果依法提出离职,单...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