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国家公务员醉驾能不开除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国家公务员醉驾能不开除吗?


不能,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醉驾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能够依法判刑。


公务员在刑事案件当中没有任何可以被特殊对待的权利,甚至国家在各方面对国家公务员的要求是高于普通民众的。依法开除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这是有明确规定的,相关行政单位的主管人员也绝不可能因其他各种因素去包庇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开除的国家公务员以后也再没有机会报考公务员岗位了。




·在现实的离婚诉讼案件中
      在现实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原告到场,被告没有到场法院该如何处理,我国的现行法律由对此类诉讼案件做怎样的司法解释呢。下面我们就就什么样离婚诉讼可否缺席宣判的几种形式,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为您做一一介绍。希望您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诉讼能否缺席审理 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


·一,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不进行处理
      一,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不进行处理 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可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


·一、不同意离婚和财产分割上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不同意离婚和财产分割上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几种离婚后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几种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


·由于女性的身体较于男性来说处于弱势,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女性,
      由于女性的身体较于男性来说处于弱势,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女性,明文规定了女性的工作条件、环境等。那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都有哪些明文规定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我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详细说明。下面请跟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


·一、离婚财产估值1亿如何分割?
      一、离婚财产估值1亿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


·新婚姻法的全文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在《民法典》婚姻编的全文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


·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有什么规定?
      对于未婚生子或者是超生的夫妻来说,违规生育都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因为这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保护,虽然说您对社会抚养费都很熟悉了,但是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您可能是一知半解,那么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有什么规定? (一)由于社会抚养费不属于...


·配偶出轨想离婚怎么办?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总会因为性格不和睦,社会生活不和而选择离婚,有一方会由于出轨而硬要选择离婚。被出轨的一方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不得已选择离婚,也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有详细的规定,那么有一方出轨要离婚又该怎么处理呢?下文对配偶出轨想离婚怎...


·在南京起诉离婚多少钱?
      在南京起诉离婚多少钱?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一、女方离婚协议后还能要赔偿吗?
      一、女方离婚协议后还能要赔偿吗?一般是不可以的,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是法定的,并不是只要对方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无过错方就可以提出赔偿。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