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是犯毒品怎么判刑?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如果是犯毒品怎么判刑?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对于在贩卖毒品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一项罪名,并且罪不可赦。对于其相关的罪名也都是会判很重的刑法,对于贩卖毒品这种严重的,非人性的行为,我国都是进行严惩的,所以千万不要走这一条不归路,到时候让法律来惩罚你。




·拘留释放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拘留的情况,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我国拘留只是剥夺当事人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方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释放当事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拘留的详细说明和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那拘留释放刑诉法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诉...


·侦察阶段律师一般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几次
      侦察阶段律师一般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几次 侦察阶段律师一般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几次 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


·未满14岁多次偷盗怎么判刑
      因为孩子不满14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孩子进行严格教育,并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拘役会开除公职吗,被判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吗?
      拘役是刑事处罚当中主刑的一种,虽然强度没有有期徒刑大,但是也会留下案底,对犯罪分子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现实中,要是公务人员被判拘役此时是否会被开除公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 一、拘役会开除公职吗? 公务员被判处拘役会被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既遂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集资诈骗罪既遂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不知是现代象牙无罪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知是现代象牙无罪辩护的条件是什么?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


·玩忽职守损失20亿多少年刑期?
      玩忽职守损失20亿多少年刑期?玩忽职守损失20亿应当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


·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什么(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涉嫌妨害作证罪公安管吗
      涉嫌妨害作证罪公安管吗?妨碍作证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


·刑诉法证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是我国的一部针对各类刑事案件的完备法律,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就是证人制度。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证词往往对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证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不出庭作证的。那么刑诉法证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一、刑诉法证人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第...


·浙江省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盗窃他人或者公司的财物,这都是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我国刑法当中针对盗窃罪是有着立案标准的,盗窃罪的量刑也和犯罪嫌疑人所到的具体数额紧密相连。实际上有些时候,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被主人发现的话,还有可能会酿成故意杀人等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浙江省高院关于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