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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一、深圳市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①入户盗窃;②携带凶器盗窃;③扒窃。(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综上所述,我国对盗窃罪已经做出了惩罚规定,对于不同的省市会有不同的惩罚准则,目前深圳市主要是从盗窃的数量大小、严重程度来确定其量刑标准,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其应该进行何种惩罚。此外,对于盗窃根据其现场情况的不同,比如使用器材而进行行凶,对应的惩罚也是较其他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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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哪些情形适用缓期执行
      缓刑又可以叫做缓期执行,若是针对被判死刑的罪犯,若此时需要缓期执行的话,按照规定缓期的时间是固定的,即死刑只能缓期两年执行。但也不是所有被判死刑的情况都可以缓期执行,那具体而言死刑哪些情形适用缓期执行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哪些情形适用缓期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


·刑法绑架罪如何判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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