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鉴定后一年工资吗?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工伤鉴定后一年工资吗?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在受伤后一年内进行了工伤认定,则可在康复后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员工自己在受伤一年内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予以停职留薪的但是停职留薪的期限为一年。所以工伤鉴定超过一年后是不予发放给工资的。但是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伤情较为严重的情况,需要先相关机构进行申请,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期间照常发放工资,但是期间也为一年。 ?




·一、办理劳动合同转移需要离职证明吗?
      一、办理劳动合同转移需要离职证明吗?1、需要,一般是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口,写清楚转移地址。如果单位没有人事代理权,需要去单位依托的人事局把接收函盖章子,需要携带单位接收函和合同,有的还...


·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同意怎么办
      员工主动离职公司不同意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考虑好后,确要辞职,请将辞职申请提前三十日递交给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办公室(留好公司收到的证据),在公司收到您的申请30日后,若公司没有批准,也可以走人;在30日...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没合同的农民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可以拒不执行吗?
      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可以拒不执行吗?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然是不可以拒不执行的。对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是不可以拒不执行的,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了拒不执行的情况,员工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裁定书的执行,如...


·什么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础原则
       一、什么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础原则?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都包括什么(1)用人单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都包括什么(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


·劳动仲裁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
      劳动仲裁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劳动仲裁也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


·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法律对女职工哺乳期有特别的规定,因为妇女是弱势群体,特别是哺乳期和怀孕期,这是为了保护女员工的健康权益,那么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


·一般工伤骨折赔付多少脚后跟粉骨折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脚后跟粉碎性骨折有内固定的可定为九级伤残,没有内固定则可定为十级伤残。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复杂的建筑除了需要大致的框架来支撑整体以外还需要对细节上的设备进行安装,虽然照规模来说这些细节的东西似乎不会因为安装的问题而产生很大的事故,但是其实往往是这些细节安装出错而引发了连环的质量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


·吊篮施工高空坠物重罚由谁承担?
      吊篮施工高空坠物重罚由谁承担?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空中安全需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