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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索赔时效是多久?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索赔时效是多久?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索赔时效是多久

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也有的当事人会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而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般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把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如果双方发生争议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定要在三年之内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把握诉讼时间的这个期间这个节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有哪几种

(1)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包括:

证或过高要求的信用证,致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或在买方负责运输的情况下不按时派船接货,或不按时签订运输契、指定交货地点等。

②卖方违约。如不按时交货;不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重量交货;不提供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合适单证等。

③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以致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引起争议索赔。

(2)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装运索赔)包括:

①货物短卸。即货物未卸净,或货物误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或因破损撒漏而货物短少。

③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损毁,包括破损、毁坏、水渍、污染等。

(3)保险人的保险索赔。属于保险单内规定范围的有关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国际贸易索赔的范围

1、金钱的索赔

1)拒付价款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拒付。

2)要求减价或折价

例如:因品质不佳,迟延装船,而要求减价或折价。

3)要求赔偿损失

a、买方索赔:例如卖方迟延装货,致买方工厂停工而发生的损失。

b、卖方索赔:例如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证,或开发不常的信用状。

2、非金钱的索赔

1)拒收货品并要求退还货款

同时若因而影响工厂停工或因需另补进货物而发生损失,则这种附带损失也可一并向卖方索赔。

2)掉换货物

若货物不符契约规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货物,他方面要求卖方因另行补运合手契约的货物。

3)补交

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卖方短交时可要求其补交。

4)修护

通常要求修护的情形,以机器类居多。如故障或损坏可经修护而恢复的,经修护后,买方往往仍可要求卖方给予若干的赔款。

5)要求履约

即卖方或买方要求对方按照契约条件履行之意。例如对于不交运契约货物时,买方要求卖方照约交运。又如买方迟迟不开发信用状时,卖方要求买方依约开发信用状。

6)取消契约或取消契约余额

前者为要求取消全部契约,后者为要求取消未装运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约。

7)道德制裁

例如拒绝往来、通报同业、请贸易主管当局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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