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逾期付款违约金新规定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逾期付款违约金新规定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应。

四、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一)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不知网友是否注意到: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二)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 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

少数法官可能会以“原标准废止,新标准无法适用”为由,拒绝保护债权人的此项权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可不察。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一、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


·民间借款质押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民间借款质押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民间借款的盛行,越来越多的人会签订民间借款质押合同,其中也牵涉到很多问题,下面律所会提供合同的范本供您参考...


·追讨借款的风险包括哪些
      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个人之间借款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追债难的问题,那么,追讨借款的风险包括哪些?为了避免相关的风险,追讨借款应注意什么?看完下面的介绍您就清楚了。 一、追讨借款的风险包括哪些 借...


·债务人欠钱不还杀人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杀人怎么办?1、债务人欠钱不还杀人了的话应该到公安机关自首,因为失手杀人已经构成犯罪,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对于此类欠钱不还杀人的情形由于涉嫌故意杀人,故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能再转换债券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能再转换债券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能再转换债券么?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 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程序? 1、政府债券 1)由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及方式 2)与经审核并取得认可的承销机构...


·债务关系的担保人怎么自保?
      债务关系的担保人怎么自保? 一、债务关系的担保人怎么自保? 债务关系的担保人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自保: (一)担保人担保前必做工作: 1.摸清借款人的为人和信用。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 2.了解借款人借钱目的。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如果是借钱去做高风险的投...


·是担保人写的借条有用吗?
      是担保人写的借条有用吗?是担保人写的借条不一定有用,若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那么该借条一般就是有效的。《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


·欠条没写名字怎么办?
      欠条没写名字怎么办?欠条的格式是有严格的要求的,发生纠纷的时候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中还是很多债权人粗心大意忘记写名字,那么欠条没写名字怎么办?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欠条没写名字怎么办? 这个欠条书写有瑕疵,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小额贷款被骗了怎么办
      贷款被骗了的话,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处理。且注意要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像合同、收据、借条、联系方式、聊天记录、照片、地址等等,越详细越好。在公安报案的时候还可以注意一下是否有其他人也因为同一贷款被骗而报案,这样可以联合起来进行追讨。若只是自己一个人报案,被骗金额也不大的话...


·企业欠债股东会不会打入黑名单?
      企业欠债股东会不会打入黑名单?公司破产后,原股东是一般是不会列入所谓的黑名单。只是按法律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百务、勤勉义务,度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