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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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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第一条第一款:(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是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明确,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群组建立者,一般都认为是群组的群主,但现实中出现一种情况,微信群原群主退群后,群主后顺位的成员自动升为群主,这种情况下,该成员被动成为群主。同样的,被动成为群管理员,也就是在群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群主设置为群管理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管理者,是否需要被定罪判刑?上述两种情况,笔者 认为是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的,《解释(二)》第三条所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并非名义上的“群主和管理员”。根据规定,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主要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而对于利用互联网建立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电子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注意四点:一群组设立的目的、二群组成员人数的认定、三造成的严重后果、四处罚对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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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犯罪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对普通公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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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
      一、无罪辩护与自愿认罪间的选择怎么认定?有犯罪事实的,则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只能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一是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


·刑事诉讼要经过哪些步骤
      刑事诉讼要经过的步骤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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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法和证据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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