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小型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小型工程发包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施工项目发包行为,提高小型施工项目招投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小型施工项目是指单项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类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简易发包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项目预算价确定发包价,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征集工程项目承包商,在合格的承包商中采用现场抽签的办法确定承包商的发包方式。

第四条 对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小型施工项目,发包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承包商,也可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

采用简易发包办法发包的小型施工项目,原则上要求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包交易。

第五条 项目特殊且超过发包标准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六条 采用本办法确定承包商的项目,发包人可按规定自行办理交易事宜或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交易。

第七条 采用本办法确定承包商,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编制发包项目预算价(参考预算价),确定发包价;编制发包文件,公开发布发包公告,征集承包商;承包商从网上下载发包文件;组织发包会议;中包公示;确定承包商;签订合同。

第八条发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预算价(参考预算价),并确定发包价。

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小型工程交易情况,分别确定各类工程的建议下浮区间。建议下浮区间公布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类型,在对应的建议下浮区间中选择确定下浮率,并以预算价按此下浮率进行下浮后确定发包价。

第九条发包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发包文件。发包文件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报价应按预算价中对应项目的报价同比率下浮(发包文件中规定不下浮的项目除外)。在发包文件报备后,发包人参照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有关办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发包公告。发包公告的样式参照同类工程的招标公告,并载明预算价、发包价。发包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发包文件中应载明竞包有效期。竞包有效期一般为60天。

第十条发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在发包文件中载明合格承包商的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条件,允许投标单位限定在县内企业。采用本办法确定承包商的项目,不接受承包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交易,并在发包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交易保证金按照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包商对发包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发包会议召开之日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按照发包文件的规定组织召开发包会议。发包会议的时间应为发布发包公告之日至少7日后。

发包会议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发包会议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承包商应在发包会议召开时间前向发包人递交竞包文件。竞包文件包括竞包函(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2)、授权委托书(若委托)(附件3)以及发包公告要求提供的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条件等其他资料。

竞包函中的报价应与发包文件载明的发包价一致。

第十五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包行为无效:未按规定在发包会议召开时间前向发包人递交竞包文件的;竞包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承包商不符合发包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要求的;竞包文件不符合发包文件载明的要求的;其报价与发包文件载明的发包价不一致的;未按规定递交交易保证金的;不符合发包文件明确的实质性响应条件的。

第十六条在确定有效竞包商后,按以下原则在有效竞包商中确定中包人:有效竞包商数量在2名及以上的,在发包会议现场随机抽签确定1名中包人。有效竞包商数量为1名的,直接确定为中包人。

第十七条发包会议确定中包人后,应按照中标公示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公示,中包候选人公示可以不公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公示期满,无实质性异议的,发出中包通知书,并按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签订合同及退还交易保证金。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含报价)应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价款签订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款采用固定单价的结算办法,对工程量出现变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发包人确定的发包价存在计算错误的,发包人应及时纠正,并修正总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重新发包:发包会议确认无有效竞包商的;发包会议确定的中包承包商放弃中包资格或者经查实无中包资格的。重新发包的,发包人可按照本办法,也可采用招标等符合规定的办法发包。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供应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简易发包方式。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承包商等有各种违规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劳动者违约赔偿单位什么损失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需要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仅仅只有两种,而要是单位私下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话,这样的约定一般是被认定为无效的。而现实中,劳动者违约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话,同时也需要对单位作出赔偿。那此时劳动者违约赔偿单位什么损失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的进行调岗?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解散员工工资什么时候发
      这个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单位(清算人)主张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未结算工资部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员工的工资要优先受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即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如果工伤鉴定赔付己经签字了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
      法律规定工伤是有一定的赔偿标准的,并且工伤赔付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认定部门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认定结果后,申请人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拿到钱,那么,工伤鉴定赔付己经签字了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会为您讲解。 如果工伤鉴定赔付已经签字了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 工伤等级鉴定标...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48小时死亡算工伤,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样子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非常的重要的,可以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者说是存在什么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时候,首先就需要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可以说劳动关系的认定很重要,那么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样子的? 一、如何认定 劳动...


·刑事拘留顺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会通知家属吗
      刑事拘留顺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会通知家属吗?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


·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原材料部分有什么内容?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原材料部分有什么内容? 在现代社会,随着地价上涨,高层建筑在广大城市地区越来越普及。随着而来的是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那么,消防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原材料部分有什么内容?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该问题答案的一份材料,希望给您一些参考。 消防工...


·公司工作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当我们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往往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了?我们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工作一年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办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