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2023重庆修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
      重庆修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项目有哪些?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


·异地怎么办离婚?
      异地怎么办离婚? 异地离婚主要是指夫妻打算离婚,但一方或者双方不在婚姻登记地居住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去民政局离婚)和诉讼离婚(去法院离婚)两种情况,因此夫妻在异地办理离婚也可以分为异地协议离婚和异地诉讼离婚,不同的情况办理离婚的手续也不同。 二、异地协议离...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对于那些有利用土地需求的公民来说特别重要,因为只有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获益的行为才合法。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主要有出让、转让、划拨三种途径,但不论是通过哪一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其规章制度才...


·土地使用证加多人名字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加多人名字怎么办理?村民拿到宅基地后,就可以合法的修建房屋了,等房子盖好,村民要去办理一个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土地使用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土地使用者的。如果村民实在想加名字上去,也是可以的,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那么土地使用证加多人名字怎么办理?下面...


·辽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有多少
      如今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范围不断向周边农村范围拓展。国家征用人们和集体的土地,要支付给人们和集体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人们和集体的经济损失和减少环境的伤害。那么辽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有多少?辽宁省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街街道办事处、北街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办...


·异地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夫妻感情不和时,是可以协商一致或者起诉离婚的,但是有人问过我们,如果夫妻在异地的情况下,感情破裂,一方想要起诉离婚,又应该怎么做了?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了解。 一、异地起诉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


·农村宅基地儿子怎样继承父亲宅基地上的权利
      当家中老人去世,老人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应该如何处理呢?子女可以继承吗?根据规定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儿子怎样继承父亲的宅基地上的权利呢? 一、儿子怎样继承父亲宅基地上的权利 需...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什么情况会减地,哪些情况能增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什么情况会减地,哪些情况能增地? 这项政策对稳定农村土地、促进农业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很多新增人口不能分得土地,有的农民反映自己一家5口只有1亩地,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土地耕种,出现了“死人有地、活人没地”情况。 “增人...


·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实际中的土地情况可以看出,土地的面积适用范围等内容是在逐年进行着演变的。所以随着社会的更新发展对于土地使用证需要进行相对应的变更与更新。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的内容就进行了相关的内容分析与诠释。 土地使用证变更成都的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


·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怎么书写
      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怎么书写 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协议订立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快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甲方采取委托大包干的方式,将配置用地所需的土地征收、房...


·水利枢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水利枢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兴建改良大型水利设施。对生产经营者及水利库区居民有重大影响,所以要正确了解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具体征地补偿的细则是什么呢?水利枢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本文中主要介绍水利枢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水利枢纽征地补偿国家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