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13057670467
律师团队
>>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姜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朱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叶律师
  •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罪犯立功审批程序是什么?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罪犯是否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的判定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如果被认定是有立功,则会得到减刑等奖励。立功对于罪犯本身有好处,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和谐也有极大的帮助。但是社会上也有很多人利用罪犯立功可以减刑的规定,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隙。如果对于罪犯立功审批程序了解透彻,便可以极大的避免这样事情的发生。

1、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定、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2、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由分管区召开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管区审核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管区和管区的集体评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3、管区收到分管区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召开管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管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4、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a、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b、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c、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情形。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认定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的,除符合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系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完成;

b、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系罪犯本人构思并完成;

c、提供设计图纸、资料等原始记录证明;

e、将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过程形成日志;

f、申报专利的须经监区(分监区)审核,由教育改造部门代为申报,获得专利的提供专利证明书。

6、狱政管理部门对拟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管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

7、对因检举揭发狱内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对因检举揭发狱外犯罪的罪犯拟认定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和证明材料,或者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拟认定重大立功的,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8、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立功进行审核审定,对罪犯重大立功进行审核。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重大立功予以审定。

9、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罪犯是否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10、 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应当将拟认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罪犯即获得立功奖励。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认真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对因检举揭发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不宜公布的,在其获得奖励后与本人见面,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11、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拟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由监狱长主持召开。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由监狱长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12、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审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重大立功奖励审批表》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省局备案。

了解了以上罪犯立功审批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过程中要有很多对于“功”的判定,同时也要经过很多程序上的审核。要是罪犯有了这样戴罪立功的机会或事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中所规定的程序一步步审批,积极争取减刑。这是对国家治安和社会和谐的一种支持,是每个人都应该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的。


·如果盗刷信用卡是否判刑
      如果盗刷信用卡会判刑吗?。1、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


·受贿罪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受贿罪
      一、受贿罪怎么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


·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对于自诉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管辖,而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对公诉案件的管辖我国是作出了明确的区分的。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是哪个机关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机关是哪个 是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只管辖国家工作人员...


·怎么区别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
      1、侵害的客体不同。传播性病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行为表现不同。传播性病罪必须采取卖淫、嫖娼的行为形式。故意伤害罪则一般采取暴力等行为形式和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形式。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传播性病罪的...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面临证据认定模糊不清的情况,这时,为了证明证据的效力,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证据的真伪。这方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那么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一、刑事司法鉴...


·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
      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先向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高利息借贷给他人的,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那么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你。 一、高利转贷罪判多少年 (一)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


·制毒死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制毒死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


·从拘留到批捕时间是多久?
      一、从拘留到批捕时间是多久?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37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
      有些人会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绑架他人,这一恶劣行为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系列无法估测的影响和危害,因此人们“绑架罪”这三个字望而生畏。但不必害怕,了解绑架罪,了解其社会危害性,能够使人们加强对此的防范意识。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一下有关内容。 一、绑架罪的含义 绑架罪,是指勒索...


·被宣告缓刑可以外出经商吗
      要是罪犯被宣告缓刑的话,此时会有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而只有考验期满的,原判刑罚才会不再执行。具体在考验期内,罪犯的人身自由也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此时是否可以外出经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被宣告缓刑可以外出经商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