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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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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纠纷律师精通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企业法律顾问、大宗不动产交易、建筑工程款清收及索赔与反索赔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公司建立管理流程的必要性
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新建立的公司,开始的创业基础是非常关键,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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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建立企业各环节的流程,搭起公司各环节的桥梁,架起与战略匹配的组织框架,使企业上下沟通流畅,准确真实的将信息传递到每一个部门及个人,从而促使公司不断地发展,实现企业价值的 化;但是这些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例如,企业要解决战略目标无法分解、企业总体压力无法传递下基层、业绩不能按时达成、业务进程不能把握、市场开拓力不强、人员流动性大、各部门沟通不畅、成本无法控制、劳资..紧张等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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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存在覆盖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当然其解决办法也就不是单凭依靠咨询管理公司或者是导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就能解决。而应是在根据企业的现实和战略目标,整合员工与各种资源,发动企业投入一个清楚而动人的新兴产业远景,激发组织向一流的绩效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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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企业目标、众多的技术细节需要管理、执行和实现。公司要实施管理流程体系,面对的是极具挑战性的变革目标和头绪众多的变革任务,指导规范演变过程有序而优质地进行,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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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之道专心致力于“挖掘企业领先的能力,资源如何运用,如何点燃员工的热情”三个环节。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伴随着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等。
(二)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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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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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它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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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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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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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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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什么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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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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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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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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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 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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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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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履行约定义务”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而所能抗辩的人是“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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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与原因..是分离的,但在存在着原因..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权债务..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即在票据权利人能够主张其票据上的权利时,而票据义务人能够主张票据外权利时,基于这种权利行使上的..,该票据义务人则可以该原因..提出抗辩属于这种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
1、 以欠缺原因..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在欠缺原因..时,票据..虽不会因此而当然消灭,但在该种情形下,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被认为是明显地违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故票据法一般都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当事人以抗辩的权利。
2、 以原因..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在特定的票据债务人欠缺合法有效的票据原因的情形下,其对除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持票人,仍然应基于相应的票据行为而承担有关的票据责任,但对其直接相对人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其主张票据权利时,该票据债务人即可以他们之间的原因..不合法而主张。
3、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了“不得转让”字样
根据我《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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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34条规定了背书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效力。
4、 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的签发或转让有特别约定,若持票人违背该项特别约定时,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主张抗辩。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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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双方达成一致,以用人单位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条件,员工才同意解除,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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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即对于劳动..的解除时间,双方可以以约定的方式进行设定,解除日可以是协商当日,也可以是协商日后的某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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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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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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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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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包括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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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南京公司纠纷律师谈合同违约索赔
合同违约索赔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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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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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处理办法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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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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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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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为保险以及公平起见,建议在约定违约金比例时通过设定上限等方式防止违约责任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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