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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犯罪律师_南京 刑事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南京犯罪律师_南京 刑事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南京犯罪案件律师处理个人犯罪和公司犯罪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出庭刑事辩护,代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申诉及刑事赔偿,特别办理重大疑难经济(贪污受贿)、毒品犯罪及死刑等犯罪的辩护。
●南京犯罪律师服务范围: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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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公安)阶段:聘请的律师与公安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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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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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公安向.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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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或提出罪名不当、认定事实有出入的意见,为.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打下基础。经.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或.退回公安后被撤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向.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说大多数刑事案件最终要要走完三个阶段,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于法律赋予其职责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的角度来考虑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样可以 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保证罪罚相当,避免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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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犯罪律师提示:即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聘请刑事律师将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南京犯罪律师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无罪辩护
罪轻辩护
减刑假释
死刑复核
撰写文书
出庭辩护
刑事自诉
刑事论证
刑事上诉
附带民事
●南京犯罪律师谈犯罪被抓怎么办?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抓走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了解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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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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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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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犯罪律师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
1、在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下,没有控方证人、辩方证人之分。在一些诉讼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将证人分为控方证人、辩方证人。一旦证人同意给哪一方作证,另一方的律师或者检控官不能再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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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国,针对辩护律师调查过的证人,侦查机关有不受限制的复核权,同时,侦查机关又有随时羁押相关人员的强制措施,所以调查工作的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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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涉及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律师在证据的保存技术及设备都较差,与侦查机关的专门队伍、专门设备做保障的情形相去甚远,这样对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的原始性很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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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很多证据都具有交叉性,即单一证据的载体既是能证明罪轻的证据,也是能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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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证据如果收集到,但又不举证,就会有法律上的问题。
●南京犯罪律师精彩辩护词摘录:不是故意杀人罪
就本案而言,对于涉案车辆将被害人撞倒并拖行的事实已不存在争议,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涉案车辆突然前行是否为刘某某故意驾车意图伤害受害人,即只有证明其是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驱使下发动了该车辆,才能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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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看,刘某某在供述中多次表示不知道车子为什么会突然向前冲出去,只是猜测可能是误踩了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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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证明刘某某驾车前行是故意伤害他人,属于证明这一事实的间接证据。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指向的结论应该是唯一的、确定的,在仅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尤其如此,必须保障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连接的证据体系,并经过紧凑、严密的多次推理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实际作用。由于这个推理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为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必须格外慎重,严格遵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规则。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并不唯一,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于诸多案件情节的推理也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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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众所周知,车辆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控制性,将其作为作案工具不同于直接拿刀砍人,可以很明显的判断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否则就不可能有以过失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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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越野车排量高达5.7升,零到百公里加速时间仅为8.3秒,如果刘某某故意用车碾杀受害人,其撞人时的速度不应是31km/h-33 km/h,而应更快!该车突然前行是操作失误还是刘某某想用车伤害被害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完全不可能得出刘某某用车伤害的唯一结论。其次,刘某某不存在伤害宋某某的动机。已过知天命之年的刘某某家庭幸福、夫妻和睦,此次出行目的为送妻子买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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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本人的供述以及顾某某等人的证言和案发时的录像显示,刘某某当时并未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如果仅因与顾某某争执在先,对协警心生埋怨,便促使其陡然迁怒他人并顿起伤害恶念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言辞证据中似乎在有意强调刘某某当时很烦躁,以说明其顿生杀念是出于愤怒,但是这也恰巧为本案提供了另一种可能:人在情绪烦躁的情况下大脑思维多会出现断层,即通常所说的“大脑一片空白”。基于这种情绪的作用,刘某某操作失误便存在了可能性,也能够合理的解释了其一直记不清案件具体细节的原因。
再次,从刘某某案发后的行为表现无法判断其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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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和证人在证词中皆称刘某某当时吓哭了,案发时的录像也显示刘某某跳下车后一直在说:“对不起,对不起,…车子怎么动了”。在场交警等证明刘某某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甚至十分小心的让顾某某从车上拿了枕头,放在自己的左手臂上抱着宋某某。如果其存在犯罪故意,事先就应该对宋某某可能因此或伤或亡有一个起码的心理准备,何至于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被吓到哭并积极救助?而其案发时的语言可否与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对应,证明其当时并不存在主观犯罪故意?这些疑问都未能得到合理排除。
第三,如前所述,在检察机关的召集下,辩护人和检察员,侦查人员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侦查实验,确认了案发时,车辆的手刹一直拉上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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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刘某某要故意犯罪,为何要拉上手刹去撞人?最后,我们对媒体公布的27秒的录像进行多次研究发现,车子行驶之初刘某某身体明显右倾,甚至左肩到达了座椅的头枕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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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印证了他所说的侧身拿证件而不小心踏着了油门?这段录像我们一再要求复制,依法应当允许但本案中一直不被允许,否则,我们仔细研究后可能会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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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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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苛求本案能够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但是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在本案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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