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
行政再审
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
检察院抗诉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民间借贷
劳动工伤
房产买卖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侵权赔偿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协议
投资融资
建筑工程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经济犯罪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市场监管处罚法律问答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市场监管处罚法律问答
1.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等法律会面临什么处罚?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制定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不得哄抬物价。企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及可能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www.nj48.cn
。
如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南京律师网
。
法律依据:《刑法》 第225条第四款: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南京律师网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南京律师网
。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2020 年 1 月 22 日起,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响应;1月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I 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2.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发布涉及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和编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广告和商业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以防治突发传染病、严重误导民众的违法行为,除依据《合同法》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此外,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南京律师网
。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南京律师网
。
3.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百四十条、..百四十一条、..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进行申报纳税怎么办?
目前国家已经延长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 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南京律师网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南京律师网
。。
上一篇: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防疫物资捐赠法律问答
下一篇: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劳动用工法律问答
法律咨询中心:
事发地:
*
<--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
*
<--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
律师你好,因感情问题在孩子十五岁时我离开了家,分居已经八了,现在孩子已经二十三了
律师你好,因感情问题在孩子十五岁时我离开了家,分居已经八了,现在孩子已经二十三了,说要起诉我,请问我该负什么责?/p>...
·
袁律师您好!有一个二十几万的追偿权纠纷案,我是保证人。已开过
袁律师您好!有一个二十几万的追偿权纠纷案,我是保证人。已开过一次庭,我想委托律师调解,怎么收费?...
·
借款要不回来
借款要不回来...
·
工资问题,你好公司说每个月10号发工资
你好公司说每个月10号发工资,可是现在都17号了,我是刚到这个公司上班的,财务说股东忙领导忙,后来听以前同事说,这个公司经常两个月发一次工资...
·
如果车子在小区里被盗了了物业是否负相关责
如果车子在小区里被盗了了物业是否负相关责...
·
劳动纠纷的问题,某A在B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干了十二
某A在B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干了十二,只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今7月合同到期,B单位不再续聘。请问A可以上告B单位吗?如果可以怎么告?如果不可以...
·
我老公被他人推到,然后住院做了开颅手术二次,我想找律师打官司
我老公被他人推到,然后住院做了开颅手术二次,我想找律师打官司...
·
工作18,与公司协商解约合san
在公司工作了18,收到公司的协商合同,要怎样要求赔偿呢,18了,算不算终身合同制了divclass="w990mamt20...
·
关于专利权授予条件怎么规定的
关于专利权授予条件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专利权授予条件怎么规定的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网签后30日内没备案怎么办?
网签后30日内没备案怎么办?可以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网签和备案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
·
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和调休是否违法?
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和调休是否违法?一、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和调休是否违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或调休,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
·
地板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地板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地板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
保姆的误工费如何确定?
保姆的误工费如何确定? 误工费通常指肇事方应向受害方支付的因其遭受伤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进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得到误工费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具...
·
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应怎样办理的
一、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应怎样办理的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
·
商标无效宣告状态能告侵权吗
商标无效宣告状态能告侵权吗?1、可以,但要收集证据和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
·
工程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有哪些?当今社会,很多工程在进行之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违约条款,那么工程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是什么呢?...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防疫物资捐赠法律问答
<<< | >>>
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劳动用工法律问答
专业律师
>>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49岁+
025-84110110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025-84110110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56岁+
025-84110110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025-84110110
刘武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42岁+
025-84110110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相关机构
>>
·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
南京栖霞区看守所
·
南京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公安分局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www.nj48.cn
Copyright
©
1999-2024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