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用程序公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今天我将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谈一谈对刑事非法排除规则的重要意义及适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等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正义,对保障人权、减少冤假错案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刑诉法第55条及解释第139条、140条,即关于证据综合审查与运用的基本规则。首先是确立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原理。“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因此刑事诉讼则证明标准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一项证据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乃至全案。
2.坚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确实、充分”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是证据的证明力方面。所有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主要在于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其次是根据经验和逻辑来判断,个别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第二是证据综合审查方面。要综合全案证据,做到定案证据相互印证。暨要求定案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其他证据信息完全重合或部分交叉,从而获得来自于不同信息来源的证据的验证,注重证据锁链和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3.坚持综合认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只是一种程序正义的规则,而不是实体性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一定就不是真的,而非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也不一定就是真的。因此,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冤假错案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对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个别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发生重合,证据链条就是完整的。对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间接证据往往只包含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信息,它是孤立的,而作为执法者,我们要将零散的证据通过综合认定,相互印证,信息的重叠交叉,来验证彼此的真实性,同时排除与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的矛盾,最终全案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即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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