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热线 13951899110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二条 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 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辩护人申请的,应当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法律帮助

第七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后,对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时,应当即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等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明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会见凭证,优先安排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会见。

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或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律师发现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应当于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对较多的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实行工作日值班制度;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对较少的地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实行定期值班制度,但每周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单独列支。

三、侦查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快速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并书面说明建议的理由。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书面建议快速办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书面向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可以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

四、审查起诉

第十八条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书面同意,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于受理案件当日指定人员办理;对于公安机关未建议但经审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及时指定人员办理并以便捷方式通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馈。

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委托调查、反馈意见时,可以先行以传真等便捷方式传送材料,同时以邮寄等方式送达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按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时,对在侦查阶段尚未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未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材料。起诉书可以简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集中起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当依法确定明确的幅度。

五、审判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当日指定审判人员办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的,可以决定不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前应当重点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被告人具结书,开庭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法庭审理时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办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应当委托被告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二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持起诉书、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决定书,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驻人民法院或驻看守所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相对集中开庭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可以简要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前科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交待诉讼权利义务。

对于集中开庭审理的,可以集中核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前科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和交待诉讼权利义务,但应当逐案审理。

公诉人应当概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名称及起诉意见、量刑建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公诉人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可以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人民法院可以在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所计算出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再酌情减少20%以下的刑期,确定宣告刑。但确定的宣告刑,如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得低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时必须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议、或者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者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后,对上诉期满后不上(抗)诉的案件,应当立即制作执行材料送交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刑事案件认罪的时候,相关对于认罚速裁实施细则的完善后,在刑事裁决的时候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时态度,来判定审判的时间,对于认错态度能够积极,而且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足够充分的话,那么这种速裁的审判程序就会很适用。

·寻衅滋事造成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造成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造成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一、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未成年犯罪成年后再犯罪是否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第一次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那么当刑罚结束后,或者行为人被赦免之后,五年之内的时间里,该行为人又再次犯罪,应该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累犯,应该按照严重的犯罪情节来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犯罪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量刑区别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量刑区别是什么?1、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二者有较大差别。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而在教唆罪中,如果其教唆的是抢劫...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物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


·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是什么
      无论是怎样的刑事犯罪,这肯定都是有犯罪主体的。只不过我国法律中规定,有的罪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当然还有那种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具体说到非法集资犯罪上面,您知道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是什么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集资犯罪...


·盗墓参与者的罪行是如何判罚的?
      盗墓参与者的罪行是如何判罚的?按照盗墓的从犯来进行处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我相信您在生活中常常会看见在公共场合会出现一堆人闹事,您所看到的情况,通常我们称这样的行为聚众斗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是聚众斗殴符合立案标准的话,那么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现在我们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吧。 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那...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及判刑标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及判刑标准 商人唯利是图,所以在我国的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很多人认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不是什么违法的事情,毕竟有需求才有市场,多数人认为只是在销售商品不是商品生产制造者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在这律了探讨 为您介绍一下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


·一般破坏界桩罪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破坏界桩罪是怎么量刑的?破坏界桩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


再审申请民事再审行政再审刑事申诉
执行申诉检察抗诉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再审申诉律师